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092
分类:
综合;农业、林业、水利; 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28日
名称:
鄂托克旗水利局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文号:
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鄂托克旗水利局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鄂托克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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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监管要求,压实水利领域各责任主体法定义务,规范涉水行为,防范化解水利安全风险,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2026年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等精神,结合全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求,精准锚定年度水利执法检查目标,科学划定检查时段、覆盖范围、核心内容及职责分工,构建“统筹推进、精准发力、闭环管理”的执法检查体系,确保各项检查任务规范有序、落地见效。立足我旗不同季节气候特征(如春季灌溉用水高峰、夏季暴雨水土流失风险期等)、重点行业(工业、农牧业、建筑业等)发展实际,靶向开展水资源保护专项检查、节水攻坚行动、水土保持专项整治等系列执法活动,集中破解监管难点、堵点问题,切实筑牢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土保持生态安全防线,为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利支撑。

  二、检查原则

  (一)突出重点。聚焦水利工程安全、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等关键领域,针对薄弱环节和高风险点位加大检查力度,提升监管精准度。

  (二)公平公正。对各类监管对象一视同仁,规范检查标准和流程,保障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预防为主。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注重风险预判和源头管控,提前发现并消除隐患,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四)协同高效。强化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统筹联动,深化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协作,凝聚监管合力,提升检查工作的整体效率与实际成效。

  三、检查依据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保检查工作有法有据。

  四、检查范围

  1.水利工程类:辖区内已建成运行的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灌区等水利工程,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水资源管理类:取用水单位(包括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城镇生活用水、服务业用水等),水资源费(税)缴纳主体,节水设施建设与运行单位。

  3.水土保持类:生产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开采、道路修建、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域。

  4.河湖管理类: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垃圾堆放、非法采砂等行为。

  5.水旱灾害防御类: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落实主体、山洪灾害易发区相关责任单位。

  6.其他类: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利行政执法事项相关责任主体等。

  五、检查内容

  (一)水利工程运行与建设检查

  1.已建工程: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大坝、堤防等主体结构安全状况,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建筑物运行情况,安全监测设施安装及数据报送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管理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2.在建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完备情况,施工单位资质及现场施工管理情况,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履职情况,工程进度与投资控制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水资源管理检查

  1.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证办理及年审情况,实际取用水量与许可水量匹配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检定及运行情况。

  2.水资源费(税)征收: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税)申报及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漏缴等问题。

  3.节水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节水指标达标情况,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4.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执行情况,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地下水水位监测情况。

  (三)水土保持检查

  1.方案审批与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情况,方案中各项防治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2.监测与验收: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执行及监测数据报送情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备案情况。

  3.水土流失治理: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域治理工程实施进度、质量及成效,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四)河湖管理检查

  1.岸线管理: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执行情况,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及合规性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水域岸线、乱搭乱建等行为。

  2.非法采砂:是否存在非法采砂、运砂、售砂行为,采砂许可证办理及执行情况。

  (五)水旱灾害防御检查

  1.责任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建立及责任分解情况,各级责任人履职情况。

  2.物资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种类、数量、质量及管理情况,物资调运预案制定情况。

  3.工程防御: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堤防、水库等工程防汛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施运行情况。

  4.应急准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演练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及培训情况,应急通信保障情况。

  (六)安全生产检查

  1.责任体系: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情况,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销号情况。

  3.现场管理: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六、检查方式与频次

  (一)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通过现场巡查、资料查阅、数据核查等形式,常态化开展监管检查。

  2.专项检查:针对重点时段(如汛期、枯水期)、重点领域(如在建工程复工、安全生产月)、重点问题(如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3.联合检查:联合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跨领域、跨行业的水利相关事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4.随机抽查: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公开检查结果。

  (二)检查频次

  1.日常检查:已建重点水利工程(大型水库、重要堤防等)每月至少1次,一般水利工程每季度至少1次;重点取用水单位每季度至少1次;河湖岸线重点河段每月至少1次巡查。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部署和季节特点,每年开展防汛抗旱、安全生产、水土保持、非法采砂等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

  3.随机抽查: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4.重点督查: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全年督查次数不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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