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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IHA001/ 分类:综合 ;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15日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鄂政办发〔2015〕134号 主题词:社会信用体系
时效性:有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5 

  鄂托克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加快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108号),结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53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1592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旗委十四届六次全委会议暨全旗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完善信用信息制度为前提,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通过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全面提高我旗社会各界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政府通过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整合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根据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依法有序公开各类信用信息。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完善自身信用建设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实际、统筹规划,旗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各部门分工协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机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整合、共享、发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依法公开信用信息。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旗社会信用基础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覆盖全旗各行各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立,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取得明显成效;信用产品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 

  四、主要任务 

  ()建设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按照自治区、市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整合分散于全旗各领域的信用信息,建设鄂托克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旗直各部门除自行发布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外,还需向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提供各自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责任单位:旗发改局;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加快重点行业和部门信用系统建设。重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工商、税务、安监、质监、食药、经信、建设、环保、金融、交通、民政、人社和法院等部门要率先建立健全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法人的信用信息档案。各部门要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根据工作职能、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统一的信息征集、发布标准;依托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评价。(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国税局、旗地税局、旗安监局、旗经信局、旗住建局、旗环保局、旗交通局、旗民政局、旗人社局、旗金融办、旗法院、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鄂尔多斯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 

  ()推进地方性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以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共享和披露、信用监督和奖惩、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环节为重点,研究制定信息报送、社会法人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投诉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旗人大法治委员会、旗政府法制办、旗发改局;配合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安监局、旗经信局、旗住建局、旗环保局、旗金融办、旗人社局、旗国税局、旗地税局、人行鄂托克支行、旗法院、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鄂尔多斯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 

  ()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业生产、建筑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纳税、经营、逃废银行债务、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用人单位信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失信情况,发布诚信“红黑名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确保守信者得到奖励;对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据已有政策法规进行联合监管、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寸步难行。(责任单位: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安监局、旗住建局、旗环保局、旗金融办、旗交通局、旗人社局、旗民政局,旗国税局、旗地税局、人行鄂托克支行、旗法院、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鄂尔多斯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 

  ()推动信用产品广泛使用。大力推进政府在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资质认定、招标采购、申请政府资金支持、食品安全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评价报告或信用信息报告。提倡企业和个人在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责任单位: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安监局、旗住建局、旗环保局、旗金融办、旗人社局、旗交通局、旗国税局、旗地税局、人行鄂托克支行、旗法院、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鄂尔多斯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 

  ()加快信用服务业监管制度建设。切实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人行鄂托克支行要依法监管旗内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审查具备征信资质的中介机构,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征信业务的监管;对不具备征信业务资质的非法信用中介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1 号)进行处罚;各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办法。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有效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确保信用信息安全。(责任单位:人行鄂托克支行、市场监管局、旗法院、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及我旗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全旗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体的积极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普及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充分利用“3·15 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 “6·14 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重要活动节点,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培养大群众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在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窗口业、食品药品企业深入开展各类主题创建活动。将诚信建设作为各类评选表彰奖励的重要标准,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旗委宣传部(文明办)、旗市场监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发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人行鄂托克支行;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责任分工 

  旗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要求组织推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动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开放和应用指导各部门和各行各业信用体系建设;承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部署的其它相关工作。 

  人行鄂托克支行:负责制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本部门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负责推进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征信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办国家和自治区和我市部署的其它相关工作。 

  旗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信用文化建设;广泛宣传报道各类诚信人物和诚信主题创建活动。 

  旗市场监管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负责制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监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负责制定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信息;负责制定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企业产品质量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经信局:负责制定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信用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安监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信息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领域诚信信息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建筑领域诚信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环保局:负责制定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征集和标准;整理、发布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金融办:整理、发布本部门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民政局:研究确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开范围,依法采集和整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开标准。建立健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动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人社局:负责推进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务员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制度。负责整合完善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信息档案,研究制定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旗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国税局、旗地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国税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鄂尔多斯市地税局涉外分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纳税信用信息档案,整理、发布企业纳税信用信息。研究制定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法院:负责制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发布标准;全面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制度,整理、发布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协助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完善信息发布机制;配合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根据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按部门职能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逐步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 

  六、实施步骤 

  ()动员部署、全面启动实施阶段(2015 年)。我旗于2015 年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安排部署成立了旗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召开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业生产、建筑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纳税、经营、逃废银行债务、履行生效判决文书、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失信情况,各信用信息发布部门要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统一的信息征集、发布标准,适时发布诚信 “红黑名单”。 

    ()深入推进阶段(20162017年)。重点信用信息发布部门要依托行业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评价、公开和共享,实现“红黑名单”发布常态化。 

   1.根据自治区和我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设鄂托克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2.启动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各苏木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开发的“内蒙古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开展农牧户和小微企业信息采集和建档工作。 

    3.进一步加强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与各重点信用信息发布部门相关平台接口对接,并与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互联互通。 

  4.研究制定我旗社会法人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及操作细则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制定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信息报送办法。 

    ()信用体系基本建立阶段(2018 2020 年)。在重点信用信息部门发布各类“红黑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充实内容,加强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对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 

    1.不断充实完善个人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逐步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互通共享。 

    2.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建成覆盖全旗的全社会信用体系。 

    七、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推进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定期召开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推动各行各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旗发改局;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提供资金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和维护经费应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充分保障。(责任单位:旗发改局、旗财政局;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建立协调机制。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听取、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及时研究解决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配合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及经济开发区,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要求,研究制定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明确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分类考核;针对各成员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责任单位:旗发改局、人行鄂托克支行;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相关政策/解读:解读: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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