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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鄂托克旗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3-04565 分类:综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19日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鄂托克旗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鄂政办发〔2023〕19号 主题词:生态文明建
时效性:有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鄂托克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鄂托克旗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六大生态文明建设支撑体系。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把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将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这一要求始终贯穿到全旗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等各项事业之中。
  ——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鄂托克旗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基础教育、社会保障、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政策引导,机制长效。建立完善鄂托克旗保护与发展相协调的经济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监管与考核机制,建立符合鄂托克旗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约束机制,持续推进生态建设工程,引导绿色产业发展、民生改善与生态环境保护,制约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
  (三)主要目标
  积极配合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提标提升工程,到2023年底,各项指标全面达标,配合全市实现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屏障能力明显加强、生态环境支撑能力长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优美、生态文化繁荣、生态文明建设机制全面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依据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在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六大方面,实施十个专项行动,推进34项工作任务。
  (一)实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专项行动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责任分解机制,建立专班、专项推动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研究部署重大目标任务,定期调度推动、督查督办,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项指标任务落地落实。(牵头部门: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
  2.提高实绩考核比例。完善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任用制度,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实绩挂钩的领导干部奖惩机制,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考评力度,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到2022年底,全旗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绩考核比重不低于20%。(牵头部门:旗委组织部)
  3.强化河长制成效。组织开展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推动重点工程项目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任务。落实好河(湖)日常巡查和综合整治工作,基本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环境清洁优美的目标。(牵头部门:旗河长办)
  4.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信息、环境质量、违法排污、行业整治、公众关注热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到2025年,全旗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保持100%。(牵头部门:旗生态环境分局)
  5.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业园区要按照总体规划编制规划环评,实施的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到2025年,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环境质量改善专项行动
  6.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优先发展集中供暖,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新建建筑全部实现清洁供暖。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全力降低移动源污染,推进低空面源污染整治。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大力推进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强化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加强矿区污染治理。加强重点地区环境整治,深入开展棋盘井、蒙西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强化与乌海地区的联防联控,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化城市声环境管理,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到2025年,全旗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PM2.5浓度下降幅度达到自治区下达的考核任务要求。(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旗能源局、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交通局、旗交管大队、旗农牧局、旗工科局、旗住建局)
  7.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提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能力。强化工业园区焦化、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水污染治理。实行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需回用。推动实施黄河干流生态修复工程、黄河支流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和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持续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V类标准比例提高幅度、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旗水质达到或优于V类比例提高幅度、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以及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要求。(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旗水利局、旗工科局、旗住建局、旗农牧局、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旗城管执法局、各苏木镇)
  (三)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专项行动
  8.优化生态空间格局。以黄河沿线生态廊道、毛乌素沙地、西部干旱硬梁区、历史遗留矿区等为重点,加快开展荒漠化治理、河湖湿地生态修复、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等重大工程。到2023年,全旗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低于35.52%。(牵头部门:旗林草局、旗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旗能源局、旗应急管理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旗水利局)
  9.科学推进林草建设。加快退化林分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不断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严格执行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合理调整载畜量。开展林草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提升绿色防控水平。到2025年,全旗森林覆盖率达到22.4%,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达到45%。(牵头部门:旗林草局,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10.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就地保护体系,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落实。建立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优化建设动植物园、濒危植物和迁地保护中心等保护设施。开展物种多样性调查与评估,逐步建成生物多样性长期观测网络。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定期开展外来物种调查监管和综合防治工作。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到2025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种数保护率分别达到80%和90%,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牵头部门:旗林草局、西保局、旗农牧局,责任部门:旗生态环境分局、旗水利局、旗住建局)
  (四)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行动
  11.安全处置危险废物。严格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经营单位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系统。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全旗医疗废物全过程规范管理。到2025年,全旗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100%。(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卫健委、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旗应急管理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农牧局)
  12.源头防控土壤风险。运用自治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严格建设用地准入,严禁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土壤源头管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旗工科局)
  13.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风险源分类档案和环境信息数据库,加大煤化工、生物制药、石化等重点行业风险源管控力度。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机制,健全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和专家库建设,提升环境应急应对能力。完善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做好舆情监控和环境信访案件查处工作,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按要求定期对鄂托克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旗应急管理局、旗工科局、旗水利局)
  (五)实施空间格局优化专项行动
  14.加强生态空间分区管控,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实施两级控制和监管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体系,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评估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效能,完善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系,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分类有序解决保护地交叉重叠等问题,实施分级分类分区的差别化管控策略,加强保护地管护能力,确保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牵头部门: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西保局,责任部门:旗生态环境分局)
  15.河湖岸线保护率。推动实施黄河干流生态修复工程、黄河支流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和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到2025年底前,完成重点流域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整治,健全管控措施。河湖岸线保护率持续改善。(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水利局、旗生态环境分局、各苏木镇,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六)实施资源节约与利用专项行动
  16.加强能耗水平控制。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新增产能,加强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有效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推进节能降碳产业发展,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保持下降,到2025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部门:旗发改委,责任部门:旗能源局、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旗工科局、旗住建局、旗生态环境分局)
  17.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执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及设施建设,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煤电和煤化工等重点行业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利用水平,加强工业节水管理。(牵头部门:旗水利局,责任单位:旗能源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工科局、旗农牧局、旗住建局、旗生态环境分局)
  18.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到2023年,全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保持逐渐降低,完成4.5%的核验目标。(牵头部门:旗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旗住建局、旗发改委)
  19.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推动能源、工业、交通和建筑领域探索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管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高标准执行高耗能行业项目准入制度,加速淘汰二氧化碳排放高的落后产能,着重推动煤电、钢铁、建材、石化等重点耗能行业尽早实现碳排放达峰。到2025年底,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发改委,责任部门:旗工科局、旗住建局、旗交通运输局)
  20.加强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电力、冶金、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比例达100%。鼓励其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工程,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工科局,责任部门:旗发改委、旗生态环境分局)
  (七)实施产业循环发展专项行动
  21.提升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制定实施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方案,重点推进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附加值与无害化水平,建设“无废城市”。到2025年,全旗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年提高幅度不低于2%。(牵头部门:旗工科局,责任部门:旗能源局、旗发改委、旗自然资源局、旗生态环境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实施人居环境改善专项行动
  22.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实施鄂托克旗“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基础评估、保护区划定以及地理界标立标。建立健全水源地“一源一档”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完善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提升饮用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排查影响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环境风险源,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质提升工程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建立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体系和管理机制,推进饮用水安全防控与保障措施,确保城镇供水、乡村饮用水安全。到2025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卫健委,责任部门:旗水利局、旗住建局、旗生态环境分局)
  23.深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稳步提升城镇再生水利用率,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到2023年,稳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的收集率,生活污水的处理率不低于85%。(牵头部门:旗住建局)
  24.梯次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持续完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设施。加速城市近郊农牧区的城乡一体化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加强统筹规划,推进相对集中居住农牧区分区分期建设。对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牧区居民点,推广适用于干旱、高寒条件的节水、无水处理工艺。推动农牧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的规范化,建立并完善农牧区污水治理长效运管机制。到2025年底,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不低于50%。(牵头部门: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苏木镇,责任部门:旗住建局、旗农牧局、旗生态环境分局)
  25.提升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推动城镇生活垃圾精细化管理,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全周期收集、转运、处理系统,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全域覆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强化社区垃圾分类的宣传,全面推进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序建设智能回收方式与设施,完善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持续提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稳定。(牵头部门:旗住建局)
  26.推进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接续实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五年提升行动,完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和“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力度,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根据鄂尔多斯“地域广、人口居住分散”的特点,因地制宜推广建立“户分类、村集中、镇转运、旗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和运维体系。到2023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持续改善达到80%。(牵头部门:旗住建局、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各苏木镇)
  27.全面提升公园绿地质量。继续保量增值,优化城市工业绿地体系,全面提升公园绿地功能。加大公共绿地、街边公园、社区工业、专类公园和绿心、绿环、绿廊建设力度,推动老旧公园、老旧小区绿地提升改造,确保全市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降低,公园绿地质量显著提升。(牵头部门:旗住建局)
  (九)实施绿色生活方式专项行动
  28.推广绿色节能建筑。重点推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造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工作,提高绿色建筑建设的社会认知度。(牵头部门:旗住建局)
  29.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完善绿色交通布局。推进高标准、绿色低碳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和疏解公交线路的主干道资源,加强公交场站建设,优化公交出行服务,打造良好乘车环境。推广应用绿色交通工具,倡导市民选择低碳绿色出行方式。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新能源供给网络。到2025年,鄂尔多斯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稳步提升。(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旗住建局)
  30.普及节能节水器具。严格市场监管,禁止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节能节水器具流通销售(责任部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学校、社区、党政机关等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推广节能、节水器具普及,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使用(责任部门:旗住建局、旗发改委)
  31.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提高办公设备和资产使用效率,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新增办公设施设备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全面落实对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到2025年,政府绿色采购比例不低于80%。(牵头部门:旗财政局)
  (十)实施生态文明观念意识普及专项行动
  32.强化生态文明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提升全旗干部的生态文明认识水平和科技知识。到2025年,党政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保持100%。(牵头部门:旗委组织部,责任部门:旗人社局、旗直机关工委)
  33.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系列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常识。畅通反映渠道,倾听公众心声,回应群众关切。到2025年,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均不低于80%。(牵头部门:旗宣传部、旗生态环境分局、旗统计局)
  34.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系列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常识。畅通反映渠道,倾听公众心声,回应群众关切。到2025年,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不低于80%。(牵头部门:旗宣传部、旗生态环境分局、旗统计局)
  三、实施步骤
  按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时间有序推进我旗工作。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2年10月- 2022年12月)。按照《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我旗实施方案。进一步安排部署创建工作,形成创建攻坚态势。
  (二)深入创建阶段(2023年1月- 2023年7月)。按照我旗实施方案要求,坚持统筹旗直各相关部门、各苏木镇、园区,全面落实创建任务,全力攻坚创建指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创建攻坚阶段(2023年8月- 2025年12月)。对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旗考核要求,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创建指标,配合市做好国家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组建旗工作专班,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各苏木镇、园区要高度重视鄂尔多斯市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统筹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健全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台账,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坚持“落地见效”理念,强化落地考核,对规划指标完成情况、重大工程任务实行定期研究、会商和考核评估,推动“项目落地年”目标任务落实、落地。对创建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创建目标未能如期实现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资金保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支持,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和支持募集资金投向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发展绿色产业等领域,确保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四)促进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政策的投入,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制度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健全以企业为投入主体、政府政策引导、科技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激励机制,形成多元化科技投入格局。加大高技术科研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攻关,为提升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大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生态文明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进工地、进家庭等活动,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与参与度,支持社会组织及团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活动,营造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重点工程进度表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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