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3-05771 | 分类:综合;其他 ; 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 |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0日 |
名称: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 |
文号:无 | 主题词:行政执法 |
时效性:有效 |
为规范和加强全旗粮食行政执法管理,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利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粮食领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鄂机编办发〔2022〕33号)和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旗党编发〔2021〕41号)文件要求。
一 、委托执法范围
鄂托克旗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粮食流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委托事项详见附件(委托清单)。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执法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与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不得将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委托单位集体讨论确定。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