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3568
分类:
卫生;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28日
名称:
2025年各类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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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2025年各类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11-28

来源:鄂托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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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各类行政检查计划

  一、公共卫生监督监测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引导群众选择卫生安全的公共场所。现制定本监督计划

  (一)抽查计划

  计划2025年度,对辖区内385家公共场所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包括宾馆105家,旅店4家,理发店152家,美容院82家,洗浴中心23家,车站1所,大型超市12家,游泳馆4所,电影院1家,游乐城1家;每年下达两次监督意见书。

  (二)检查内容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三)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按照工作方案,各公共场所积极开展问题自查。

  2.整改落实阶段。根据方案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严格依法处理。

  3.巩固提升阶段。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宣传,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二、医疗卫生监测监督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法律、规章,《关于印发鼠疫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当前鼠疫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工作计划如下:

  (一)监督对象:

  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1.日常监督检查:

  频次与覆盖范围全年1轮全覆盖:1-3月完成40家(25%)全面检查 4-6月完成60家(37.2%)全面检查7-9月完成61家(37.8%)全面检查;10-11月整改复查;12月全面总结本年度各项工作。  

  同一机构年检查上限:常规检查不超过2次(不含整改复查)  

  2.重点领域:

  医疗卫生: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的管理;医疗质量的管理等。

  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方面;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情况。

  打击非法行医方面

  专项领域:母婴保健监督检查、放射诊疗监督检查等。

  2.国家"双随机"任务

  严格按国家规定比例(比例由国家制定)开展双随机抽查;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规定时限完成;结果100%公示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3.医疗废物专项:

  依据《鄂托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旗卫健发〔2025〕8号文件要求,3-4月检查辖区内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家,检查覆盖率100%。

  (三)检查频次限制与豁免

  同一机构年度总检查次数:常规检查(1次) + 双随机(0或1次) + 专项(0-3次) ≤ 5次

  豁免机制:连续2年无违规且整改到位的机构,次年专项检查频次降低50%  

  (四)时限要求

  任务类型

  启动时间

  完成时限

  成果输出要求

  日常检查

  1月1日

  9月30日

  建立“医院一档”问题清单

  日常检查复查

  10月1日

  11月30日

  整改率95%

  医疗废物专项检查

  3月1日

  4月30日

  监督率100%,全面总结监督检查情况

  双随机抽查

  按国家节点

  规定时限

  结果完成率100&

  自治区、市、旗专项检查

  按文件要求节点

  规定时限

  文件相关要求

  年度总结报告

  12月1日

  12月31日

  全面总结本年度监督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充分认识鼠疫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全面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要按照传染病防治等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开展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抽查要求,准时完成任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查处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监督检查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和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

  三.职业卫生监测监督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动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升。

  (一)基本情况

  全旗共有职业卫生监管企业298家企事业单位,其中洗煤厂、煤矿40家,非煤矿山43家,螺旋藻21家,轻工业5家,八大行业7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80家,医疗机构放射卫生7家,第三方职业卫生检测机构1家,商砼13家,畜牧18家。

  职业卫生分类监管平台中甲类用人单位74家(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乙类用人单位180家(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丙类用人单位41家(实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

  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确保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覆盖率达100%,隐患整改率≥95%;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意识,降低职业病新发病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职业卫生监管效能提;在时限内完成“双随机、一公开”基础信息维护及监督任务

  (三)重点监管任务范围

  重点行业:矿山、建材、石材加工;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实验室等);

  其他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放射性危害的行业。

  重点对象:

  近3年发生职业病病例或投诉的企业;

  职业卫生分级管理评级丙类的相关企业;

  新、改、扩建项目未开展职业病防护“三同时”的单位。

  (四)监督管理任务

  职业病防治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检测及现状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及劳动合同告知情况。

  工作场所环境:

  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浓度/强度是否符合限值;通风、排毒、降噪等防护设施运行有效性。

  个体防护与健康监护: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及档案建立情况;

  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定期更换记录;

  职业卫生培训(负责人、管理人员、劳动者)。

  应急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急救设备、药品配置及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性。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1-3月)

  明确重点行业及企业清单;

  组织执法人员及企业负责人培训,学习最新法规标准;

  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提交职业病防治年度报告。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4-9月)

  分片区开展现场检查,联合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危害因素检测;

  对高风险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建立问题清单,下发监督检查意见书并跟踪督办。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10-11月)

  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

  指导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第四阶段:总结提升(12月)

  汇总检查数据,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评选职业卫生示范单位,推广先进经验;

  分析典型案例,优化下一年度监管重点。

  (六)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检查组分工,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     

  2.严格执法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检查,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完整。

  3.注重宣传指导: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普法宣传,指导企业完善防护措施。

  4.严肃纪律要求:遵守廉洁纪律,杜绝“人情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保障措施: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职业卫生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管理;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如电话、网络平台),鼓励劳动者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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