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26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农牧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名称:
鄂托克旗农牧局关于黄河鄂托克旗段禁渔期的通告
文号:
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鄂托克旗农牧局关于黄河鄂托克旗段禁渔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01

来源:鄂托克旗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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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继续实施黄河休禁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5〕2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旗2026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黄河鄂托克旗段禁渔期为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和大黑河、无定河等2条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为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须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开展禁渔期、禁渔区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非法捕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场无法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先行暂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鄂托克旗农牧局监督电话:0477-6212252

  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477-621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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