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3046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其它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17日
名称:
鄂托克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
文号:
主题词:
时效性:
有效

鄂托克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鄂托克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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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项目一张明白纸


  为落实党委和政府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精准发放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深化“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让群众明白“干什么有补贴、如何领到补贴、领取补贴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畅通群众与政策解读人沟通的路径,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受益,有形有感“知党恩”,鄂托克旗财政局、民政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9个部门,共同梳理制作了《鄂托克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项目一张明白纸》,现予公开发布。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后,设置3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旗县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21783

  2.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后,设置3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21783

  3.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016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016

  5.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016

  6.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016

  7.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016

  8.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016

  9.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016

  10.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016

  11.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1028

  12.农村牧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具有鄂托克旗户籍,且在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内的70-79周岁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1028

  13.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具有鄂托克旗户籍,且在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内的70-79周岁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1028

  1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具有鄂托克旗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8093

  1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具有鄂托克旗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四级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8093

  16.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年龄在75周岁及以上)。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75周岁及以上盟市、70周岁以上旗县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1028

  17.农村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1028

  18.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民政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1028

  19.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种植业及渔业渔政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947712133

  20.耕地深松作业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助作业区域内实际经营土地并自愿实施耕地深松作业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发展规划和行政审批农机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134864314

  21.耕地轮作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种植业及渔业渔政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947712133

  2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发展规划和行政审批农机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134864314

  23.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500675533

  24.粮改饲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饲草饲料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634775358

  25.饲草料收储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未覆盖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畜牧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190842428

  26.设施农业奖励及贷款贴息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奖补:在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符合《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并通过验收,且注册登记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从事设施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设施农牧业建设贷款贴息:主要针对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及烘干等方面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通过评审备案并且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重点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发展规划和行政审批农机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754070587

  27.畜牧业良种补贴肉牛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支持养殖户开展肉牛冷配改良进行繁殖。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947751562

  28.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对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的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支持。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947751562

  29.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实施补贴对象为饲养基础母牛并使用良种冻精冷配扩大能繁母牛存栏的适度规模养殖场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947751562

  30.玉米生产者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合法耕地上的玉米种植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秋粮集中上市前发放完毕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种植业及渔业渔政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190842229

  31.大豆生产者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合法耕地上的大豆种植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秋粮集中上市前发放完毕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种植业及渔业渔政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190842229

  32.畜牧业良种补贴生猪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且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内备案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项目验收通过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农村牧区经营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8747743123

  33.“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农牧局 乡村振兴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2522

  3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牧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家庭与老年健康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86965

  3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家庭与老年健康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86965

  36.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2.女方年满49周岁;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家庭与老年健康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86965

  37.农村牧区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鄂尔多斯户籍的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手术后遗症妇女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86965

  38.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5.年满60周岁;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家庭与老年健康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86965

  39.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及农村牧区45-59周岁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农村牧区、城镇无业独生子女、农村牧区双女户家庭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86965

  40.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岗乡村医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考核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8396

  4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岗乡村医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8396

  42.专职计生干部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自1980年9月25日国家计划生育公开信发表之日起,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含)前,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曾正式受聘在嘎查村(社区)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且已离职未享受其他政策补贴的计生专干。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口家庭与老年健康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86965

  43.“十四五”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交通运输局 运输服务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368

  44.“十四五”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对巡游出租车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交通运输局 运输服务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368

  4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应急管理局 应急救援办公室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5100

  46.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退耕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林草资源监测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5049876327

  47.退耕还林纳入生态抚育补助资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林草资源监测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5049876327

  48.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保护区外)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全旗涉及林地的农牧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林业和草原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948473164

  49.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全旗区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 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均可以享受草原补奖政策。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重复补贴范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林草局(湿地保护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7648175993

  50.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被批准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1.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2.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3.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4.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伍军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5.“三属”定期抚恤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盟市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6.烈士的(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老年子女生活补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7、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实行城乡统一,不应高于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发放优待金。到西藏、新疆服役的,按照3倍计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旗县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退出现役按时报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城乡统一,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地方经济补助。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旗县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一次性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退役军人事务局 综合业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7-6213212

  59.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符合住房保障的城镇低保无房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住建局 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补偿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7747708111

  60.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住建局 村镇建设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3604772212

  61. 村干部基本报酬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嘎查村“两委”干部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科室名称:组织部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155485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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