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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关于调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etk037/2023-05019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24日
名称:中共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关于调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文号:鄂建党组发〔2023〕19号 主题词:三重一大
时效性:有效
 中共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关于调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

因工作需要,2023年524日,经局党组第次会议(扩大)研究审议现将《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23524

 

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监督机制,现就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制度。

一、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住建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住建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住建局5000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5.住建局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定编及调整的方案;

6.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等相关事项;

7.应由党组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交流和调整;

2.由住建局或上报上级组织表彰的个人或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3.住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制定与年终审定;

4.各级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协商推荐;

5.其他需报旗委、旗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研究审议投资、工程、维修、办公设备购置等重大项目;

2.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及预案的制定;

3.局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置及预案的制定;

4.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等相关事项;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本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2.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情况;

3.单位购买大宗办公用品、大型活动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

4.项目资金使用支付;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局党组领导班子尤其是党组书记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坚决执行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调查酝酿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所涉及议题均由各相关股室分管领导提出并说明具体事项内容。

3.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材料应提前3日内送达领导班子成员,由领导班子对分管领域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好必要的会前准备。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二)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2.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进行表决。

3.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4.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参加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组织执行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集体没有重新决策前,必须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班子成员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决策落实到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五、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以及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

中共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23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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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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