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5-03208 | 分类:工业、交通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09日 |
名称: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交通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试行)》的通知 | |
文号:鄂旗交字〔2025〕96号 | 主题词: |
时效性:有效 |
系统各单位、企业:
现将《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交通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9日
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交通信用体系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为推进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提高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相对人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统筹协调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交通运输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过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系统、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平台录入进行公示的信用监管对象和接受行政处罚进行信用惩戒的监管对象的信用修复。
第二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范围为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且取得经营许可证或依法进行行政备案的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我旗交通运输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修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信用修复信用监管制度机制,保证信用惩戒、修复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第四条,交通运输信用监管可采取年度质量信誉等级考核评定、日常执法监督检查等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监管,并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可参考质量信誉等级分类,分别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信用分级交通运输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安全生产指标:责任事故率、责任事故死亡率、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法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责任险情况、政府部门下达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七条,交通运输信用分级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安全生产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道路运输领域的质量信誉等级,由负有道路运输监管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其他领域的可参考此评定办法执行,如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规范的,依照其执行: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①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②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③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④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⑤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⑥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⑦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九条,对质量信誉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失信行为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十条,根据职责权限,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经营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交通运输经营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按照信用质量信誉等级,进行等级比例配置检查频次。
(一)对质量信誉评定为AAA级生产经营单位,鼓励并指导其以自我管理为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可每年度例行开展检查1次,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AA级生产经营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原则上按照“双随机+监管”的方式以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每季度开展督促检查1次;
(三)对A级生产经营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原则上按照“双随机+监管”的方式以不低于50%的抽查比例,每月开展督促检查1次;
(四)对评为B级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要按照100%的抽查比例加强监督检查的频次,要不定期跟踪进行督促检查,直至隐患整改到位、企业质量信誉评定等级上升或吊销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对信用质量信誉等级评为AAA级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办理行政事项业务的过程中实行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
(二)除例行年度考核检查外,不额外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三)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享受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对质量信誉等级评为AA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季度保持日常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提醒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生产领域以及重点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指导并鼓励其迈向更高等级的优良经营单位序列。
第十三条,对质量信誉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如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仍在整改的,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立即整改,或者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在经营过程中限制其扩大经营范围、规模、并在审查其有关申请事项时,不允许其采取容缺形式减少递交的有关材料,并依法加强审查环节的工作力度。
(三)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督促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对质量信誉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执法监管;
(二)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三)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舆论监督;
(四)在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暂停其申办有关业务;
(五)违法违规问题屡次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吊销其有关证照退出交通运输经营市场;
(六)法律法规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政策载明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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