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034
分类:
工业、交通;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1月12日
名称:
关于严格规范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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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有效

关于严格规范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2

来源: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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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运输市场秩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鄂尔多斯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向各货运源头单位、物流企业及相关经营主体公告如下:

  一、明确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规范货运经营核心要求

  1.货运车辆出厂(站)前必须严实苫盖篷布,货物不得超出箱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载拉运,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站运营;

  2.不得为无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未注册登记或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以及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技术数据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3.必须按标准规范装载、配载货物,严禁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4.从事货运经营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严禁无证经营;不得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

  5.按时完成公司道路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年检工作及年度信用考核,确保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一)违反超限超载相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2.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3.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4.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5.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二)违反超限超载相关规定(依据《鄂尔多斯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

  2.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3.为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

  4.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

  (三)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所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经营主体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公告所涉全部法律法规条款及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压实责任,现由各企业签订《货运合规经营承诺书》,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若违反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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