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沙冬青采种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9
来源: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
- 大
- 中
- 小
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沙冬青采种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采收行为,合理保护、利用林木种子资源,加强采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现就我旗境内沙冬青的采种期限予以公布,旨在确保相关人员及时掌握沙冬青采种期,并严格遵守相关采种期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强采、掠青等行为的发生。现予公告如下:
一、沙冬青采种期
2026年5月至6月
二、采种行为规范要求
(一)严格遵循采种期规定,禁止在采种期之外开展沙冬青种子采收活动,严禁掠青(即采收未成熟种子)及强采(指破坏母树以强迫采收)等行为,以确保母树正常生长及种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采种时严禁使用断枝、环剥树皮、砍伐等破坏性方式,不得损伤母树枝干、根系和叶片。采种量不得超过当年结实量的60%,保留足够自然落种以维持种群更新。应选择林分稳定、生长健壮、结实良好、无病虫害的母树,不得在劣质林分或母树上采种。采集过程中须严格保护母树,避免提前抢采、损伤树皮或枝条,禁止截枝、砍树等破坏性方法。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公益林重点保护等区域开展采种活动,保护沙冬青的天然生长环境与种群完整性。
(四)采种从业者需提前向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提交采种申请,明确采种地点、面积、预计采种量等信息,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采种作业;采种结束后,需及时向备案部门提交采种情况报告。
(五)种子采收实行许可证制度。采集和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草主管部门发放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备林木种子贮藏设施,建立种子的采摘、收购和流向档案,包括种子产地、种源、数量、质量检验证书、责任人和林木采种登记表等内容。
三、追究责任
对无证采集、收购、经营林木种子以及抢采掠青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举报方式
广大群众如发现违规采种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举报,我局将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及时核查处理。
联系电话:0477-6212480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9日
AI阅读助手:
本内容提供均基于AI自动解读,与主办方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