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1-01807 |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它 |
发布机构:旗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08日 |
名称: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鄂环鄂发[2021]31号 | 主题词: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 |
时效性:有效 |
鄂环鄂发[2021]31号 签发人:乌兰花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办、二级单位: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2021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2021年3月8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2021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旗委、旗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旗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政务服务水平,服务我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牢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旗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总基调、总要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全面压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全旗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水平,推动我旗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局生态环境领域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工作,经局党组认真研究,成立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乌兰花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冯海英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项正平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牛瑞丰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 慧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派驻鄂托克旗纪检组组长、分局党组成员
刘 荣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党组成员、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局各股室、办、二级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冯海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统筹安排开展日常工作。
三、工作举措
(一)深入开展“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按照旗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认领事项及我局权责清单,将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室,且将行政审批室全体工作人员、全部审批事项及全流程入驻旗政务服务中心,做到“应进必进”,杜绝“体外循环”。
责任领导:冯海英
牵头股室:行政审批室
具体责任人:苏和
责任股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大气环境管理室、水环境管理室、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室、固体废物与天然气开采环境管理室、规划监测室、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
(二)继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按照旗政务服务局工作安排,坚持以高效、规范、便捷、满意为目标,积极配合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不断提升网上可办率。大力弘扬服务企业群众“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精神,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责任领导:冯海英
牵头股室:行政审批室
具体责任人:苏和
责任股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室、大气环境管理室、水环境管理室、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室、固体废物与天然气开采环境管理室、规划监测室、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
(三)落实好已下放和取消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天然气单井项目环评,用足用活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惠企”、“利企”政策。
责任领导:冯海英
牵头股室:行政审批室
具体责任人:苏和
(四)改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方式。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区域评估”、规划环评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管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全过程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领导:冯海英
牵头股室:行政审批室
具体责任人:苏和
责任股室: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严格落实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对入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发证及其他事项,对所有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办理流程进行再梳理,没有依据的申请材料全部取消。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缩短一半,即报告书和报告表分别为30日、15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布局和强链、延链、补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政务服务局安排,录入“电子证照”,全面推进“电子证照”服务。
责任领导:冯海英
牵头股室:行政审批室
具体责任人:苏和
(六)对自治区、市、旗政府督查营商环境评价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成效检验”工作闭环。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全面开通“好差评”,根据“好差评”反馈结果,及时整改,全面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责任领导:冯海英
牵头股室:行政审批室
具体责任人:苏和
责任股室:政策法规室、大气环境管理室、水环境管理室、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室、固体废物与天然气开采环境管理室、自然生态保护室、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执法。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正面清单”制度、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等监管制度进一步融合,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合理规划生态环境系统综合检查,实现严格执法与优化执法有机结合,督促企业提升环保守法责任意识,加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推进行政审批联合奖惩机制,将排污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等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责任领导:牛瑞丰
牵头股室: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具体责任人:王鹏、毕力格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室、政策法规室、大气环境管理室、水环境管理室、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室、固体废物与天然气开采环境管理室、自然生态保护室、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
(八)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远程智能化监管,预警企业治污异常,逐步实现辖区内污染源监管从人防到技防,利用互联网从结果监测到“过程+结果”监测、从随机执法到精准执法的转变。指定专人开展生态环境领域“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及录入,完善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目录清单和行为监管数据采集及录入工作;加快构建“互联网+监管”平台,并实现横向(旗级各执法部门)纵向(与市生态环境局)互联互通。
责任领导:牛瑞丰
牵头股室:政策法规室
具体责任人:王飞
责任股室: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
(九)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宣传。通过多种渠道,结合入企服务工作,开展全旗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和法规政策解读,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我旗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及时解答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各项问题,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真切的体现在企业和群众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满意度上。
责任领导:冯海英
牵头股室:办公室
具体责任人:杨政武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室、政策法规室、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十)规范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责任领导:冯海英
牵头股室:规划监测室
具体责任人:锡林哈斯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行动,旗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80%以上,PM2.5保持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旗国家考核的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责任领导:牛瑞丰
牵头股室:大气环境管理室、水环境管理室、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室、固体废物与天然气开采环境管理室
具体责任人:左辛利、杨小鹏、布日古德、越海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创优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组长是我局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开展。各副组长要切实肩负分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一岗双责”。各牵头股室、办、二级单位负责人要对标对表,认真梳理分析本股室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查漏洞、找短板,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各股室、办、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是党和国家做出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压紧压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时间节点、预期预期效果,逐项形成工作台账,确保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传导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制度建设到位。
(三)强化考核监督。领导小组要统筹行政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任务,加强对各股室、办、二级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指导。派驻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全局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鼓励优化环境工作创新,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免责或减轻责任;对工作中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培训宣传。局各股室、办、二级单位要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力度,全体干部职工要不断提升对“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认识和业务水平。通过“双微”等多种渠道宣传解读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积极营造全旗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2021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