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1-03201 | 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气象局 |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17日 |
名称:鄂托克旗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 |
文号:无 | 主题词:升放气球活动 |
时效性:有效 |
鄂托克旗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6号令)有关规定,现发布我旗关于加强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内容如下: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一、凡在鄂托克旗范围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
二、组织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应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升放气球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凡不按规定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气象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组织活动,对违法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行为,鄂托克旗气象主管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话:0477-6214500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气象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