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etk023/2022-02897 | 分类:综合;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气象局 |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01日 |
名称:鄂托克旗气象局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
文号:无 | 主题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时效性:有效 |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方便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贯彻落实好“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要求,在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定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气象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自2022年8月1日起,我局以下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二)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三、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气象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1.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