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4-00963 | 分类:劳动、人事、检察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5日 |
名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公告送达书 | |
文号:无 | 主题词: |
时效性:有效 |
中海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学忠,于2024年5月1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如对王学忠受到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有异议,将承担举证的责任。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及相关证据向本机关提供。如不按时提供证据,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认定结论。(提供证据项目):现场两人以上的证明、医疗机构证明、营业证复
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其它证明材料。人社局联系电话:0477-6213224人社局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政务服务中心B座310
由于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给你公司,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0室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