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etk017/2012-11501 | 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12年05月03日 |
名称:收养登记程序 | |
文号:无 | 主题词:社会救助 |
时效性:有效 |
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办理机构 |
鄂托克旗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股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申请受理条件 |
1、无子女; 2、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男女双方应年满30周岁; 5、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所需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人双方半身一寸免冠照1张,被收养人半身一寸免冠照1张,合照1张。 5、收养人双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鉴定证明或男性收养人所在嘎查村出具的未婚证明书; |
办理程序 |
收养人申请—股室受理 — 分管领导审批 — 股室发证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 —— 12:00 下午2:30 —— 5:30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250元、价费字[1992]349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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