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5-03223 | 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 业务工作 |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文化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2025年06月12日 |
| 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公示 | |
| 文号:无 | 主题词: |
| 时效性:有效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公示
兹有鄂托克旗幻影电竞馆(个人独资)申请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事项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名称:鄂托克旗幻影电竞馆(个人独资)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与阿尔寨路交叉路口南50米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投资人:王慧公示期: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21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学校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 200米;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 100 米;居民住宅楼(院)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不得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1.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电话:0477-6212829 受理人姓名:.布音图
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综合服务中心C515
邮编:01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