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蒋治军
地址: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中心A座五楼
受委托单位:鄂托克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智
地址:乌仁都西街东
为规范推进我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旗党编发〔2021〕41号)文件要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全旗商务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委托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鄂托克旗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商贸流通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监督检查权,具体委托事项详见附件(委托清单)。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集体讨论确定。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鄂托克旗工信和科技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