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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2-01587 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28日
名称: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的通知
文号:鄂应急管发〔2022〕22号 主题词:安全管控制度
时效性:有效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特制定《鄂托克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控。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执行到位。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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