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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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板〉的通知》(矿安综〔2024〕5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4〕5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等要求,结合我局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监管力量等实际情况,编制《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旗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推进执法透明、执法规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促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继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实现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编制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5.《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6.《煤矿安全规程》;
7.《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10.《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
13.《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
1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8号);
1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板〉的通知》(矿安综〔2024〕54号);
1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168号);
17.《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6〕166号);
18.《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目标
(一)主要任务
通过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结合《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企业减负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25〕3号)精神,围绕旗委、旗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提质减量”、提高执法质效、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原则;以“助企行动”为工作目标,推广“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健全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模式,激发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内生动力。促进全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全旗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率达100%,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达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非法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对生产经营单位举报、投诉核查率100%,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复议、行政诉讼得到维持,避免错案和违法案件。
三、行政执法力量
应急管理局现有在编人员共81人(在编行政11人、所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编人员70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委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行。按《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编制办法》的规定,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得低于在册行政执法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即11×80%+70×90%≈73人。
四、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18954日。测算依据如下:
2026年国家法定工作日=365-98-33=234日,其中:
1.2026年全年总天数365日;
2、双休日=98日;
3、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共33天法定假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即234×81人=18954日。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957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234工作日;
2.实施行政许可234工作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78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案件78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78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78工作日;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告知30工作日;
8.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30工作日;
9.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117工作日;
合计:234+234+78+78+78+78+30+30+117=957个工作日。
(三)非执法工作日:4617日。
1.机关值班:234工作日×2人=468工作日;
2.学习、培训、会议、党群活动、信息报送、文件案卷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考核等,计划总共安排:2日/月×12月×81人=1944个工作日;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17工作日;
4.病假、事假总安排:81人×10日=810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总安排:810个工作日;
6.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标准化建设帮扶指导服务468个工作日。
合计:468+1944+117+810+810+468=4617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13380工作日。
测算依据如下: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即:18954-957-4617=13380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频次
2026年纳入监管执法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冶金等工贸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名单见附件)共计435家,主要分布在棋盘井、蒙西地区,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行业特点、安全危害程度、历年事故情况等要素,本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次计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度检查4次;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二)B类煤矿22座,每年度检查4次;C类煤矿1座,每年度检查6次;D类煤矿17座,每年度巡查4次;煤矿上级公司5家,每年度检查2次;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1处,参照B类煤矿监管,每年度检查4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含无仓储)企业每年检查1次;
(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每年检查2次,零售经营企业每年检查1次;
(五)非煤矿山企业(天然气开采除外)A、B级,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C、D级,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E级矿山要立即停止生产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通过验收后风险等级降为D级,按照D级要求实施重点监管,此检查不包括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汛期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天然气开采企业全年检查1次;
(七)冶金等工贸企业每年度检查4次,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八)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全年检查2次;
(九)根据工作安排及上级要求,对苏木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抽查、督查;
(十)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十一)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执法活动。
六、执法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结合实际进行检查。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执法方式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和随机检查、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八、监管计划的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认真执行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按年度执法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具体工作,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细化分解,制定月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保障各项计划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从安全监管的,将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予以公示,并采用法律允许的查封、扣押、停供电等执法手段,坚决打击和严肃查处。同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抗拒执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每次现场执法检查都要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检查前要认真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对检查执法发现的重大隐患、重要问题要及时梳理,建立台账。执法人员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要从法律依据、情节认定、证据收集、处罚标准、程序运转以及文书适用等环节进行仔细审核把关,重大执法决定前要执行法制审核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活动的宣传报道,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积极举报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浓厚氛围。
附件1.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监管企业名单
2.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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