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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能源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2-02392 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能源局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30日
名称:鄂托克旗能源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鄂能发〔2022〕49号 主题词: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时效性:有效

鄂能发〔2022〕49号

 

鄂托克旗能源局发《内蒙古自治区深化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

治本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煤炭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部署要求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工作

 

 

                 鄂托克旗能源局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工作方案

 

为深化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治本攻坚,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本攻坚的主要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两个根本”,在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着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等重大灾害精准治理,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一)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煤矿企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与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机构,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极复杂、受承压水威胁、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要建立灾害防治研究工作专班,或委托科研院所开展灾害防治工作。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落实高瓦斯、冲击地压矿井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日由总工程师(副总工)对矿井瓦斯、一氧化碳、采空区密闭墙内温度等进行分析,冲击地压矿井每日由总工程师对冲击地压综合防治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风险隐患,超前采取防范措施,把风险隐患消灭在成灾之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参加煤矿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

(三)强化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落实逢查必考常态化管理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安全撤离作业人员。

(四)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按照“一规程、四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对单一煤矿难以查清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普查治理。

(五)强化重大灾害防治

矿井通风、机电运输、紧急避险等主要系统稳定可靠。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要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满足要求,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矿井主要通风机等重要地点、设备的供电线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少于两回路。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功能齐全、运行可靠。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井下甲烷、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矿井要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符合规定。矿井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符合有关规定。露天煤矿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六)合理部署采掘接续。矿井采掘接续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应当确定停采期。

(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1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定期对辖区煤矿“一矿一册”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整改销号。

(八)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明确的19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煤矿按照要求整改问题隐患;托管煤矿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九)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技术能力、装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可按规定聘用、聘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或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聘任技术检查员应当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93号),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煤矿数量、煤矿灾害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聘任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严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确保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顿(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巡查、“电子封条”等措施。2022年3月底前,所有在册煤矿要在煤矿主副井口、风井口、车辆出入口和调度室等关键地点安装“电子封条”并联网,实现在线监管“全覆盖”。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产复工验收,中央企业煤矿由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十)加快煤矿智能化和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一批智能化建设井工煤矿至少建成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各1个;第二批智能化建设井工煤矿至少建成1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露天煤矿应用无人驾驶、无人值守、机器人智能巡检等技术,实现采、运、排的连续化、智能化作业;第三批智能化建设煤矿高危岗位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或机器人作业,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内政发〔2020〕18号)的要求,煤矿企业要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新建煤矿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煤矿要加快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全面推进生产煤矿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植被恢复方案,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到2023年底前,全区煤矿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

(十一)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进度安排

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任务措施(2022年3月至4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深入排查,煤矿企业要对照11项治本攻坚主要内容对标对表查找问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和辖区煤矿存在的共性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两个方面查找问题,根据发现问题制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推进治本攻坚(2022年5月至10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逐项清零。

(三)开展总结评估(2022年11月至12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足“两个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根源性问题为着力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带头分析查找问题,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压实任务责任。煤矿上级企业要督促指导所属煤矿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井工煤矿221项、露天煤矿165项安全自检表开展自查,确定各煤矿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对煤矿企业及煤矿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进行审核,对排查不深入、攻坚任务不明确、治理措施不具体的要责令重新开展。

(三)强化源头治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存在重大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停产缓采,积极引导退出;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上找原因,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管理上找原因,建章立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对煤矿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对涉及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实现“两个根本”。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实。自治区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将适时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和煤矿企业治本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开展明查暗访,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的予以约谈、曝光、通报批评。

(五)强化以点带面。各地区要积极发掘先进典型,通过现场会、通报、媒体宣传等措施,大力宣传各地区治本攻坚新举措、新成效,以点带面,推动治本攻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单位要将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报自治区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请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相关监察处室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请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1名科级联络员),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治本攻坚任务措施,7月20日、10月20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确定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意见建议等),12月20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总结报自治区能源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附件: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清单


附件

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清单

序号

治本攻坚任务

具体措施

发现问题

整改情况

1

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

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配齐配强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2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

 

 

 

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与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机构,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极复杂、受承压水威胁、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要建立灾害防治研究工作专班,或委托科研院所开展灾害防治工作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落实高瓦斯、冲击地压矿井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日由总工程师(副总工)对矿井瓦斯、一氧化碳、采空区密闭墙内温度等进行分析,冲击地压矿井每日由总工程师对冲击地压综合防治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风险隐患,超前采取防范措施,把风险隐患消灭在成灾之前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参加煤矿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

 

 

 

3

强化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落实逢查必考常态化管理

 

 

 

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安全撤离作业人员

 

 

 

4

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按照“一规程、四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对单一煤矿难以查清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普查治理

 

 

 

 

 

5

 

 

 

 

 

 

 

 

 

 

 

 

 

 

 

5

 

 

 

 

 

 

 

 

 

 

 

 

 

 

 

 

5

 

 

 

强化重大灾害防治

 

 

 

 

 

 

 

 

 

 

 

 

 

强化重大灾害防治

 

 

 

 

 

 

 

 

 

 

 

 

 

 

 

 

 

强化重大灾害防治

 

矿井通风、机电运输、紧急避险等主要系统稳定可靠。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要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满足要求,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矿井主要通风机等重要地点、设备的供电线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少于两回路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功能齐全、运行可靠。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井下甲烷、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矿井要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符合规定

 

 

 

矿井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

 

 

 

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煤矿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露天煤矿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6

合理部署采掘接续

矿井采掘接续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相应调减计划产量,或减少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无接续工作面的,应当确定停采期

 

 

 

7

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

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定期对辖区煤矿“一矿一册”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整改销号

 

 

 

 

 

 

8

 

 

 

 

 

8

 

 

 

 

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明确的19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

 

 

 

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煤矿按照要求整改问题隐患;托管煤矿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9

落实监管监察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技术能力、装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可按规定聘用、聘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或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聘任技术检查员应当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93号),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煤矿数量、煤矿灾害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聘任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

 

 

 

严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确保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顿(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巡查、“电子封条”等措施。2022年3月底前,所有在册煤矿要在煤矿主副井口、风井口、车辆出入口和调度室等关键地点安装“电子封条”并联网,实现在线监管“全覆盖”

 

 

 

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产复工验收,中央企业煤矿由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旗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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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煤矿智能化和绿色矿山建设

 

 

加快煤矿智能化和绿色矿山建设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一批智能化建设井工煤矿至少建成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各1个;第二批智能化建设井工煤矿至少建成1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露天煤矿应用无人驾驶、无人值守、机器人智能巡检等技术,实现采、运、排的连续化、智能化作业;第三批智能化建设煤矿高危岗位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或机器人作业,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内政发〔2020〕18号)的要求,煤矿企业要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新建煤矿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煤矿要加快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全面推进生产煤矿的绿色矿山建设,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植被恢复方案,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到2023年底前,全区煤矿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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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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