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2-03198 | 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 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能源局 |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3日 |
名称:鄂托克旗能源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新能源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鄂能发〔2022〕118号 | 主题词:新能源项目建设 |
时效性:有效 |
鄂托克旗能源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新能源项目建设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能源企业:
现将《鄂托克旗新能源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能源局
2022年6月23日
鄂托克旗新能源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能源产业是我旗起步较晚的新兴产业,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旗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促进新能源产业化建设,加速新能源设备国产化进程,根据旗委、政府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新能源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经转化或加工后的电力或洁净燃料。凡新建的新能源设施项目(转化或加工电力或洁净燃料)为新能源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能源的开发应用既是近期能源平衡的补充,也是远期能源结构调整的希望,符合我旗产业政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新能源及其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四条 新能源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先由自治区、市和旗政府主管部门编制,后纳入我旗新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申报新能源建设项目需要经过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电网接入报告三个阶段。项目申请书由申请项目的企业法人提出;项目申请书批准后由企业法人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电网接入报告。
第六条 根据《鄂尔多斯市“十四五”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及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每年新能源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新能源电力消纳情况,由市能源局公布每个已确定开发业主的项目当年度具体开发规模,作为当年度市能源局新能源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第七条 所有确定开发业主的项目上报建设计划时,需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及租金全额支付证明,需提供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红线、基本农田、水源地、林业、环保、压覆矿、文物、军事等限制性因素排查支持性文件。
第八条 光伏项目申报成功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逾期不予受理。项目备案后,须在12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工程及并网。
第九条 风电项目申报成功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逾期不予受理。项目核准后,须在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工程及并网。
第十条 在核准(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取消核准(备案)资格。风电项目开工标志为第一台风机基础浇筑完成,光伏发电项目开工标志为10%的支架基础施工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后,由项目业主向市能源局提出项目全容量并网认定申请,市能源局与项目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全容量并网认定,认定未通过的,电网公司暂停该项目电费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须配合国家可再生能源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做好运行监测,并及时报送数据。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变更、倒买倒卖项目,一经发现废止其建设规模,企业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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