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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能源局关于鄂旗辖区煤炭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0014349/2024-01772 分类:自然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能源局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名称:鄂托克旗能源局关于鄂旗辖区煤炭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鄂能发〔2024〕238号 主题词:煤炭企业、矿区、环境治理
时效性:有效
  鄂能发〔2024〕238号

  鄂托克旗能源局关于鄂旗辖区煤炭企业
  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煤炭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26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攻坚方案(2023-2025)的通知》(鄂污防治办发〔2022〕44号)、《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2024年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鄂环委办发〔2024〕1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结合旗能源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2024年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能职责,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二、工作原则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进一步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根据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的原则,坚持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科技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区域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煤矿区域内道路和采剥作业洒水、固化等抑尘落实到位,扬尘得到有效控制,矿区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煤炭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环节扬尘管控各项工作,旗能源局成立煤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  长:高  平    旗能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东伟、张全喜、赵军 
  成  员:连永明、王少和、寇学红、哈达、郭静啸、伟星宝、张德华、卢红兵、赛乌其尔、张金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能源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做好环境日常调度、协调联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具体由张金辉负责调度,连永明负责。
  五、环境治理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露天煤矿生产作业扬尘治理
  一是降低开采强度,所有露天煤矿机械不得超过设计批复的机械数量。二是进矿及采区道路必须达到平整无浮土、保证湿润不扬尘,每1公里道路配备1台不低于20吨的洒水车,洒水车要按正常使用量的1.2倍配备。三是采场爆堆必须喷淋洒水,每2台挖机要配套使用1台高炮水车,确保采装时降低扬尘、粉尘,必须使用原厂生产的环保高效一体化钻机,没有原厂捕尘器的钻机一律不得进入采区。四是排土过程中严禁高落式卸车,不得超高排放。五是所有拉运煤车辆必须严密加盖篷布不得超载并清洗轮胎,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严禁驶出企业。六是企业要做好与矿区主干道连接的进矿道路硬化,日常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工作,同时负责进矿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环境整治工作。
  露天开采企业统一实行夜间禁采(采暖期为晚20:00至次日上午10:00,其他时段为晚20:00至次日清晨6:00)。工作人员对露天煤矿夜间停产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在规定时间外作业煤矿责令停止作业。
  以上环境治理工作由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具体负责,不定期对煤炭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留存检查资料并归档,责任分工如下:
  负责人:王东伟
  分管负责人:赵军
  责任人:连永明、王少和
  工作人员:寇学红、哈达、郭静啸、伟星宝、张德华、卢红兵、赛乌其尔、张金辉。
  (二)排土场作业面扬尘及自燃火点治理工作
  一是要求煤炭企业每周不少于一次对矿界内排土场进行巡查,发现零星自燃冒烟迹象,立即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治理,确保做到排土场火点及时动态清零。二是煤炭企业对矿界内易起尘及排土场裸露面用草帘进行苫盖,不宜苫盖的区域喷洒抑尘剂。三是对排土场周边废土,乱堆乱放垃圾及时进行清理。四是排土过程中严禁矸石排往排土场,已排的矸石需采取分层用黄土覆盖,碾压,防止矸石着火。五是排土场、回填区卸车作业面须配备抑尘水炮。
  以上环境治理工作由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具体负责,不定期对煤炭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留存检查资料并归档,责任分工如下:
  负责人:王东伟
  分管负责人:赵  军
  责任人:连永明、王少和
  工作人员:寇学红、哈达、郭静啸、伟星宝、张德华、卢红兵、赛乌其尔、张金辉。
  (三)洗(选)煤厂环境治理
  各洗(选)煤厂对原有矸石堆场,采取洒水降尘、覆土碾压和边坡砌护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新排放的煤矸石,一般每层煤矸石堆存厚度不超过2米,覆盖砂土等材料厚度不低于0.5米并碾压;对新发现的排渣场和矸石山着火点要发现一处治理一处。
  各洗(选)煤厂要做好日常防尘降尘工作,对场地内露天煤堆进行入棚,不能入棚的露天堆煤要严密苫盖。洗(选)煤厂破碎筛分车间必须安装除尘设施并全封闭运行。
  以上环境治理工作由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具体负责,不定期对煤炭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留存检查资料并归档。责任分工如下:
  负责人:王东伟
  分管负责人:张全喜
  责任人:王少和
  工作人员:寇学红、哈达、郭静啸、伟星宝、张德华、卢红兵、赛乌其尔。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煤炭企业生产作业过程扬尘治理工作力度,选优配强专门工作队伍,加强工作指导调度、强化督查督办。煤炭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煤炭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制定本企业环境治理方案。环境治理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专人推进、专人落实,确保各项问题落实到位,整改到位。
  附件:1.鄂托克旗能源局煤矿企业环境治理监管人员责任表
  2.鄂托克旗能源局煤炭洗(选)企业环境治理监管人员责任表


  鄂托克旗能源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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