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124
分类:
综合;自然资源、能源;其他; 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
鄂托克旗能源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04日
名称:
鄂托克旗能源局2026年度能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文号:
主题词:
能源、执法计划
时效性:
有效

鄂托克旗能源局2026年度能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发布时间:2026-02-04

来源:鄂托克旗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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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能源局2026年度能源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执法计划

  为强化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监管执法重点,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进一步规范能源企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和国家、自治区、市旗关于能源企业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能源企业实际和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引,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以强化能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不断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为工作重点,努力提升能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抓手,夯实能源安全管理基础和安全生产条件,实现能源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以强化对能源企业安全监管执法和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监管执法能力为手段,全力防范能源企业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动落实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旗能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能源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配备

  按照职能划分,综合保障中心为鄂托克旗能源局所属二级单位,负责贯彻和执行鄂托克旗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辅助局机关开展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内设股室分别是:洗(选)煤场综合股、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综合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综合股,综合保障中心现有在编在岗人员25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规定,监管执法人员占在册人员80%计算,监管执法人员总数为20人。

  四、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2026年(1-12月份)总法定工作日(4960个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1至12月份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365-104-13=248工作日,监管执法人员20人。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管执法人员数量=248×20=4960个工作日。

  其中:

  1.1-12月总天数365天。

  2.双休日104天。

  3.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等共计13天法定假日。

  ﹙二﹚监管执法工作日(2752个工作日)

  1.洗(选)煤厂安全检查(1136个工作日)

  (1)正常生产洗(选)煤厂(28座)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4名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时间2天;安排28×4×4×2=896个工作日。

  (2)停产洗(选)煤厂(15座)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4名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时间1天;安排15×4×4×1=240个工作日。

  2.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安全检查(1336个工作日)

  (1)正常生产电力企业(13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4名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时间2天;安排13×4×4×2=416个工作日。

  (2)在建电力企业(2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3名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时间1天;安排2×4×3×1=24个工作日。

  (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26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4名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时间2天;安排26×4×4×2=832个工作日。

  (4)在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2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4名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时间2天;安排2×4×4×2=64个工作日。

  3.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检查(280个工作日)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7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5名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时间2天;安排7×4×5×2=280个工作日。

  (三)其他监管执法工作日(332个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排120个工作日。

  2.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监管执法工作任务:安排100个工作日。

  3.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2019年—2024年5年的平均计算,安排20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考2018年—2023年五年的工作实际,安排20个工作日。

  5.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安排16个工作日。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排20个工作日。

  7.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等:安排16个工作日。

  8.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安排20个工作日。

  (四)非监管执法工作日(2052个工作日)

  1.机关值班安排52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等,安排1240个工作日。其中:

  (1)机关政治、业务学习(每月每人按4天计算,20×12×4=960个工作日)。

  (2)参加各类考核(每2季度每人按1天计算,20×2×1=40个工作日)。

  (3)参加各类会议(每月每人按1天计算,20×12×1=240个工作日)。

  3.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安排480个工作日(每月每人按2天计算,20×12×2=480个工作日)。

  4.病、事假。安排80个工作日(平均每人按4天计算,20×4=80个工作日)。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安排200个工作日(每人按10天计算,20×10=200个工作日)。

  监管执法工作日占全年总法定工作日的62.2%。

  五、监管执法检查频次及主要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监督检查方式分为重点安全检查、一般安全检查两种方式。

  (一)重点检查

  每季度根据能源企业实际情况和人员编制制定季度监管计划。正常生产洗(选)煤厂(28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2天;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39处)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2天;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7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2天。

  重点检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必须按“五定”的原则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监管人员要及时进行复查归档,实现发现隐患、整改隐患、消除隐患的监管执法闭合管理。

  (二)一般安全检查

  技改、在建、停产类洗(选)煤厂(15座)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1天;停产在建电力企业(2家);在建新能源项目(2家)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1天。

  长期停产停建在建电力、新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执法检查或日常巡查应填写停产停建企业执法检查或巡查登记表。使检查(巡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贯彻落实有关能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5.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

  6.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7.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8.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辖区能源企业基本情况

  全旗现有电力企业15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28处,洗(选)煤厂企业43座,油气长输管道企业7家,实际监管企业93家。其中正常生产运行企业74家,包含洗选煤生产企业28座: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选煤一分厂、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选煤二分厂、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选煤三分厂、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内蒙古建元绿色节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一厂、内蒙古建元绿色节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二厂、内蒙古棋盘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新乌兰联营煤业公司选煤厂、鄂尔多斯市卿卿煤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选煤厂、内蒙古蒙西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佳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能蒙西棋盘井选煤厂(环境治理)、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新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内蒙古广汇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正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一厂、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二厂、鄂托克旗神华蒙西华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双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洗煤厂、鄂托克旗宇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东辰汇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振源煤焦销售有限公司洗煤厂;正常运行电力企业13家: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蒙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双欣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京能双欣发电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金余热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日新能源有限公司、星光华誉煤炭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建元煤焦化有限公司余热发电、新航焦化有限公司余热发电、棋盘井供电分公司、鄂托克供电分公司;正常运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26处:内蒙古万博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鄂托克旗环聚新能源有限公司50MWp光伏发电项目、鄂托克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MW光伏发电项目、鄂托克旗天瑞阿尔巴斯1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内蒙古蒙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7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二期)、内蒙古广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二期)、中国石油鄂尔多斯市销售分公司加油站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鄂托克旗巴音乌素六保煤矿5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蒙西公司节能技改型3.0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利民公司节能技改型4.4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蒙西公司能效双控0.04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内蒙古大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棋盘井工业园区2万千瓦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一期+二期)、鄂尔多斯多能互补69MW牧光互补项目、中广核鄂托克旗绿动能源2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2023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内蒙古京能双欣3MW自发自用项目、君正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鄂托克旗佳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5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内蒙古宇扬世代洁净煤技术有限公司1.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项目经理部苏5-4集气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鄂尔多斯市华腾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鄂托克旗风光制氢一体化合成绿氨项目30mw级纯氢燃气轮机氢储能示范项目、鄂尔多斯市多能互补能源有限公司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服装集团标准化示范牧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阿如布拉格嘎查乡村振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国石化鄂尔多斯石油分公司鄂托克旗加油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油气长输管道企业7家:鄂尔多斯市水发燃气有限公司、乌海凯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哈纳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管道运行有限责任公司(长乌临输气管道)、鄂托克旗长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北港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呼和浩特)输油气分公司鄂托克旗作业区。长期停产、在建、技改企业19家,包含洗选煤厂15座:鄂托克旗亿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德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兴盛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瀚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和昌盛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红雷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库火沙兔选煤厂 (蒙西选煤厂)、鄂托克旗佳越煤业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庆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忠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闽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裕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鄂托克旗晨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期、二期)、鄂托克旗创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停产在建电力企业2家: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余热发电、红缨煤焦化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在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2处:鄂托克旗风光制氢一体化合成绿氨项目(深能北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多能互补能源有限公司完全离网型100万千瓦新能源发电项目。

  六、工作要求及监管措施

  (一)工作要求

  在开展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向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监管执法项目、检查目的和内容以及需要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在开展现场检查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1.检查前准备

  (1)了解被检查对象。初次进行执法检查的,应着重了解其生产情况及风险特点;整改、治理复查的,着重了解上一次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做好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的准备。

  (2)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被检查对象,选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应条款进行熟悉,必要时,可以携带至现场作为处罚依据提供给当事人。

  (3)结合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4号),制作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时间、被检查企业名称、执法检查事项及执法人员组成。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准确记录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事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一般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长期停产停建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执法检查或日常巡查应填写停产停建企业执法检查或巡查登记表。使检查(巡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4)准备必要的证件、文书及设备器材等。包括有效执法证件、相关执法文书以及照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检测工具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装备。

  (5)通知被检查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应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机动执法检查可采取“四不两直”方法进行。

  2.资料查阅

  向企业人员说明检查内容,向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查阅资料必须细致、全面。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认真记录。检查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3.现场检查

  开展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时,必须做到客观准确、认真细致。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现场检查方案、检查表对被检查单位分组分项进行检查,对需核实的事项应通过抽查有关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的方法逐项进行印证,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同时进行现场教学和技术指导,每次安全检查过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所查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反馈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必须按存在隐患实际情况制作执法文书,作出合理的现场处理决定、整改时限、行政处罚,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别存档备查。涉及有关技术问题的,应当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合理确定整改期限。被检查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严格文书的制作、编号、内容、用词、版面等,确保规范、完整。

  4.复查

  每次对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安全执法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将存在问题或隐患整改完毕后以文件形式提出复查申请(附:“五定原则”的整改报告)或者整改、治理期限届满的,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按监管计划对能源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连同复查申请、整改报告一并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隐患排查统计

  每季度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出(本季度)所监管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情况,内容包括“重大隐患及数量”“一般隐患及数量”“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存档备查。

  (二)监管处理措施

  1.现场处理措施:执法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2.其他处理措施

  (1)立案查处;

  (2)查封、扣押;

  (3)移送。

  七、行政处罚

  为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和较大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当立案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针对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存在隐患情况进行停产整顿或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

  八、纪律要求

  1.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加强执法业务知识学习,熟知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管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2.全体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工作积极主动,敬业奉献,团结协作,认真配合,不断提高监管业务技能,为全旗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产业发展努力工作。

  3.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能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查处的,按相关制度给予处理或调离安全监管执法岗位。

  4.根据该计划制定出相应的季度监管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管。

  九、组织实施和考核

  1.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报旗人民政府同意,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执行,确保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2.监管执法工作由分管领导负总责,安全监管执法要做到、一般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计划。

  3.若因上级工作部署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等因素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及时编制调整方案报批。

  4.安全发展监管股负责全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统计、上报,定期对执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1.鄂托克旗能源局辖区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基本情况及监管执法人员统计表

      2.2026年鄂托克旗能源局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监      管执法计划统计表

      3.2026年鄂托克旗能源局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其      他执法检查计划统计表

      4.2026年鄂托克旗能源局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洗(选)煤厂、油气长输管道非      执法检查工作日计划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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