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旗退役军人发〔2020〕50号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退役军人应急救援
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鄂托克旗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宣传部 鄂托克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鄂托克旗委员会 鄂托克旗红十字会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鄂托克旗人民武装部
鄂托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2月8日
鄂托克旗退役军人应急救援
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引导退役军人广泛参与社会服务,充分发挥退役军人政治过硬、坚韧不拔、作风优良的红色潜能,依据《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帮助的退役军人。
第三条 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精神:忠诚、担当、团结、奉献。
第四条 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誓词: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军人,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永葆军人本色,服从命令、团结同志、甘于奉献;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和谐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每年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六条 按照“分级组建、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建立各级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成立旗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有条件的苏木镇可建立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分队,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旗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招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苏木镇不少于30人,其中必须吸收2至3名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退役军人,党员比例达到20%以上。招募的志愿者按照个人报名、单位考察、政治考核的程序进行,有犯罪、治安处罚记录、违反诚信规定条件及其他不宜参加志愿服务队情况的,一律不得招募。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原则上小于45周岁(含),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四)具有良好的交流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能力和应变能力的优先录用;
(五)参加志愿服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可到所在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申请加入,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者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确认,即为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队员。
第九条 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从志愿者中分别确定1名队长和副队长,旗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指导员由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指派,苏木镇、嘎查村(社区)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分别由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担任。
根据志愿者数量、专业特长、情况熟悉程度等情况安排岗位、分配任务,做到灵活组建队伍,就地就近上岗。
第十一条 建设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于业务培训和物资保障。
旗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队的业务指导,宣传普及各类减灾救援知识;
旗团委要引导、鼓励退役军人群体中的团员和青年积极参与到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服务队;
旗红十字会要为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并组织应急救援培训;
旗人装部要动员民兵加入志愿服务队,协调提供应急救援训练的场地和装备器材保障,帮助开展应急救援培训。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队管理办法、不履行志愿者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身份谋取私利或从事非法活动、自愿申请退出者,要及时进行清理退出。
第四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十三条 抢救抢险等应急救援
(一)协助做好对紧急事故的控制和处理;
(二)协助做好现场及周围人员、物资的抢救疏散工作;
(三)协助做好设备抢修、恢复生产生活作业等应急救援活动。
第十四条 重大疫情等医疗救护救援
(一)重大疫情期间的联防联控等救援活动;
(二)协助组织救护车辆及医务人员、器械进入指定地点;
(三)协助对现场有关伤员的抢救、救助;
(四)如有需要协助进行防化防毒处理。
第十五条 党和政府号召的其他救援服务。
第五章 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六)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不计报酬,按照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的形象;
(四)服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管理机构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五)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应急救援志愿者的保障与激励
第十八条 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注册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信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机制,如实记录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由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要为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队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表现出色的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一)颁发志愿服务奖章;
(二)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证书;
(三)将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单位;
(四)在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五)对表现突出的推荐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
(六)在同等条件下,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救援,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相关规定的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资格的措施;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将立即取消退役军人应急救援志愿者资格,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