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24-01002 | 分类:其他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4日 |
名称: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一队三员”的通知 | |
文号:木政发〔2024〕42号 | 主题词:“一队三员” |
时效性:有效 |
木政发〔2024〕42号
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一队三员”的通知
镇各内设机构、二级事业单位、旗驻镇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镇消防志愿队战斗力、凝聚力、执行力,成立木凯淖尔镇志愿消防队“一队三员”组织,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一、木凯淖尔镇志愿消防队
火灾隐患巡查员:刘国中
灭火救援战斗员:白耀军
消防安全宣传员:王蓉蓉
二、其他事项
今后,工作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其工作岗位人员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1.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2.宣传培训制度。
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附件1
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 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检查的形式和重点
第五条 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车站、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三)政府机关;
(四)学校、医院;
(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七)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八)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九)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对于已经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性质的变更情况,重新确定是否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不再列入的,应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对每个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
第八条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章、的内容和方法
第一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情况。
第十一条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审批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限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六)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件2
宣传培训制度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消防维保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上一篇:
下一篇: 木凯淖尔镇嘎查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