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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毁林毁草、开垦、放牧、倾倒建筑垃圾、私搭乱建的通告
索引号:000014349/2025-02760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它
发布机构:乌兰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14日
名称: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毁林毁草、开垦、放牧、倾倒建筑垃圾、私搭乱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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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毁林毁草、开垦、放牧、倾倒建筑垃圾、私搭乱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切实加强林草生态建设,持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加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鄂托克旗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就禁止毁林毁草开垦、放牧、倾倒建筑垃圾、私搭乱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一)所有划定为禁牧区的区域,全年不得放牧;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区域,从2025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实行季节性休牧。各苏木镇、嘎查村及广大农牧民要提前谋划准备,扎实做好休牧期间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禁休牧期间所有牲畜全部进行圈养,不得在草原上放牧,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

(二)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在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在实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载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属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四)对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在禁牧区放牧2次以上的,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五)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处罚机关将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目无法纪、屡禁不止的农牧民,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报旗林草局核准后,依法定程序扣发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二、严厉打击违法开垦行为

(一)非法开垦林地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达十亩以上的,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开垦草原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非法开垦草原二十亩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不符合草原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厉打击私搭乱建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处以200元至100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严厉打击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根据《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加强宣传,构建知法守法氛围

各嘎查村“两委”要积极做好禁休牧和草畜平衡政策的宣传,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有关禁垦禁牧法律法规,要加强对本嘎查村基本林地、草原、耕地等地类的日常监管,引导农牧民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良好禁垦、禁牧氛围。

六、加强监督举报及公开曝光

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从保护一方林地和草原的责任出发,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毁林毁草开垦、放牧、倾倒建筑垃圾、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典型毁林毁草案件,将通过镇微信公众号、嘎查公开栏等方式公开曝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全镇广大干部群众严格遵守,共同守护乌兰镇的森林草原,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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