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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鄂托克旗农牧区贫困及危急重症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2-12184 分  类: 卫生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卫生局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08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鄂托克旗农牧区贫困及危急重症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卫发(2012)112号 主 题 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内卫妇字〔2012〕390号)和《鄂托克旗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9〕208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旗孕产妇的保健工作力度,使贫困孕产妇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如期达到“项目”目标要求。根据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加强我旗孕产妇的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安全,实现“两个规划”的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达标,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二、组织和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呼军祥(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入兰(妇幼保健院院长)

  成  员:敖特根花(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訾红霞(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

  (二)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妇幼保健院),负责我旗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借用、占用、不得虚报、骗取救助资金。

  (三)各医疗机构认真做好保健知识宣传,动员贫困孕产妇接受产前保健和住院分娩。

  (四)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救助对象

  (一)旗级户口、属计划内生育且在有助产资格的医院住院分娩的贫困孕产妇。在妊娠期间至妊娠终止42天之内的妇女,由于妊娠或分娩发生产科合并症或并发症,病情较重危及生命却因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住院系统住院治疗或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二)鄂旗户口、在旗级及以上医院抢救治疗的贫困危急重症孕产妇。非住院分娩引起的产科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不属救助范围。

  (三)持有旗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社区(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收入接近城乡低保对象的证明的贫困孕产妇或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四、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孕产妇的住院抢救治疗费用,在扣除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和各项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大病医疗救助后,按剩余费用的50%-70%给予救助。

  五、救助方式

  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采取就诊前、住院中、出院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孕产妇或其家属向预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

  (二)审查贫困住院分娩孕产妇家庭计划生育证、低保证特困证或有关部门的困难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审批备案。填写《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的报卫生局。

  (三)审批符合救助资格的由妇幼保健院给予救助。

  七、救助基金使用

  (一)旗财政下拨的经费由旗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借用 、占用、挪用。

  (二)贫困孕产妇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监督管理,贫困孕产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资金使用。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