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土资发〔2013〕344号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关于2013年度
采矿权年检的通知
各采矿权人: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鄂托克旗采矿权年度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隶属我局管辖区域的所有有效采矿权,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工作。
二、年检时间
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31日。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一份,扫描原件)。
2、矿山企业基础报表(一份,扫描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验原件,留存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扫描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正副本复印件一份,扫描原件)。
5、井上、井下对照图或露天采掘工程平面图,图纸反映矿山企业生产连续性(图纸加盖测绘公司公章,并提供CAD版图纸)。
6、经批准开展储量检测机构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要求矿山企业向检测机构提供经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图纸及备案证明,检测机构编制的储量年度检测报告必须附井上、井下对照图或露天矿山采掘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数据真实(所有生产矿山企业,提供纸质版及word文档)。
7、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承诺书及票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8、矿产品生产、销售台账或有关证明材料(扫描原件)。
9、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生产企业提供)以及其他资料(扫描原件)。
10、采矿权标识牌设立的照片(扫描)。
11、采矿权人报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2、采矿权年检报盘系统(将提交资料扫描后附于采矿权年检报盘系统“报送材料”中,保存拷库)。
四、年检程序
1、由各分局、相关国土资源管理所检查采矿权人用地及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并签署审查意见。
2、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检查有无违反矿产资源、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签署审查意见。
3、由征费所审核资源补偿费、采坑回填保证金、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并签署审查意见。
4、地环股检查地质环境治理情况,是否签订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状、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并签署审查意见。
5、全部年检材料报矿权股审查,矿权股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签署年检审查意见。
五、年检方式
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抽查矿山企业不低于采矿权总数的30﹪。
六、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经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并在采矿许可证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执法监察队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函告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
1、故意逃避、拒绝或未按时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传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为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不提交储量年报或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不符合编写指南,数据不真实,图件不齐全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7、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8、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矿业权人填报的储量数据,经审核通过后,做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基础资料,不的随意乱报。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七、年检地址
鄂旗国土资源局棋盘井分局306、307办公室,联系方式: 6486909、6486915(办公室)。QQ群:12112427。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生产台账
3、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考核表
4、矿山企业基础报表
5、采矿许可证年检责任审批表
6、承诺书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7日
抄送:抄送各个基层所,分局,征费所,地环股,执法队。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