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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3-02377 | 分 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01日 |
名 称: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鄂国土资发〔2013〕168号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股室、队、中心,各分局,各基层国土所,博物馆:
现将我局最新修订的《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3年6月4日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我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旗委、旗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三、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旗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
五、副职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六、旗国土资源局的重要工作,分别由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可以由局长临时处置;需报告旗委、旗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事后立即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
七、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职局领导代行其职责。副职局领导外出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八、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旗国土资源局所属二级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好与局机关的关系,配合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各自单位工作的责任。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一、根据既定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按照政府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体系。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应用性问题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十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旗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
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本局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各相关股室要积极配合并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五、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造成重大影响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六、坚持行政执法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设置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要健全民主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结合的决策机制。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问题是指:
(一)全旗国土资源管理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需要提交旗人大或旗政府审议决定的有关制度和规章送审稿;
(三)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及人事安排;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开支问题;
(六)其他重大问题。
十八、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六)做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局长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局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局长做出最后决定。
十九、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二十、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政务公开应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规划和国土资源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十二、本规则所称的 “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二十三、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公开的内容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以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本规定适用于国土资源局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二十四、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由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土地登记程序、要件及时限;
(八)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程序、要件及时限;
(九)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国家规划矿山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十)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
(十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十二)土地矿产相关知识。
第六章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二十五、要自觉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旗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六、认真对待旗人大代表、旗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
二十七、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旗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信访事项涉及到各股室、分局、基层所的,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所涉股室做好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局信访工作处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旗政府报告;加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旗国土资源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是局领导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程序进行议事和决策。
三十三、局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主要是研究局系统党组织工作重大问题和党建党务工作,听取参加上级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局系统人事任免、奖惩和人员调动,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定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提请研究的议题及其他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进行研究的事项。
三十四、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主要是讨论研究工作计划、工作措施、经费安排及局系统行政事务,听取局机关股室和局属二级单位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提请研究的业务工作事项,决定局务会议提请研究的议题及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的事项。
三十五、局务会议主要是听取局机关股室和局属二级单位的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全局近期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研究制定工作制度;讨论决定各股室和局属二级单位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进行研究的事项。
三十六、局党组会议由所有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负责召集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会议,必要时相关人员可列席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由正、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局长负责召集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常务副局长召集会议,必要时相关人员可列席参加。局务会议由局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和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负责主持,也可委托常务副局长召集会议,必要时相关人员可列席参加。局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必须有局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才能召开。
三十七、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实行不定期制,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十八、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议题,由与会人员或各股室、局属二级单位提出,送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局长审定。党组书记、局长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
三十九、凡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或不能到会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说明情况。
四十、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会议一经作出决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决定,分管局长应及时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暂缓执行,在下次同类会议上进行复议。
四十一、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每次会议要形成文字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文处理
四十二、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并按照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三、注重行文效用,积极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四十四、外来行政文件处理。外来行政文件包括:自治区、市、旗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旗直各部门来文。
(一)处理程序
外来文件首先由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登记。收文后先进行清点,然后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文号、标题、密级、份数,一一记录在案。
2、拟办。即由局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内容包括:阅示领导、股室和阅知的范围、复印的具体股室、人员。拟办意见要准确、及时、具体,必要时应事先征求领导和股室的意见。
3、分送。办公室职员根据拟办意见分送到局长、副局长和有关股室、单位,一式多份的文件尽可能分头送达,以提高文件的利用率。复印传真至各股室的文件要及时、快捷。并分别登记造册,标明传真的时间、内容、地点、捎件人姓名和份数;各分局、基层所办公室收到分发其他股室的文件后也要登记造册,标明收件人姓名、文件内容和份数。
4、文件传阅要讲求速度和效果,属急办的文件,先复印给阅办股室、分管领导、传阅的股室和领导阅示后,必须签注姓名和阅知时间,必要时电话请示领导批示。
5、文件办理。主要领导批示后,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根据领导批示。尽快落实,及时办理。
(二)基本要求
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准确、及时、规范、安全。
四十五、本局文件的发文处理
(一)本局发文分为正式文件和便函两种,下列文件应以正式文件印发:
1、对本单位的重要人事任免、工作安排等;
2、向旗委、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请示、汇报等;
3、对下级单位及各企业请示的重大问题及带有政策性问题的批复;
4、工作会议通知;
5、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文件起草和审核
1、起草文件由各相关股室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行文要求:观点鲜明、措施可行、文理通顺、简明扼要、要件齐全。
2、起草文件必须使用单位统一印制的发文拟稿纸。
3、正式发文和便函须先由办公室审核把关。
(三)文件会签、审签
局正式文件经办室公初审签注意见后。由常务领导或分管领导复核签字,然后由主要领导签发。中间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文件不予发放。
四十六、公文处理应及时、高效,文件从收文登记之时起半天内送达;传到各分局和基层所的文件从收到之日起半天至一天内必须送达;急办文件即收即送。
第九章 公务活动
四十七、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都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不得向基层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提倡直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调查研究。
四十八、重视与各部门及地方的工作关系。处理公务时,如果涉及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主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征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局领导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十九、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制度,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督查落实
五十、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旗委、旗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本局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局领导的批示,承办股室要认真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五十一、督查工作由纪检督察室负责,机关各股室按照职能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股室和二级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有关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况适时向督查室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五十二、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及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五十三、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四、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及局属二级单位外出开会、联系工作应告知去向;出差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因事、因病请假,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除确有特殊原因外,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五十五、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工作纪律,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勤政廉政,建设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劳动保障工作队伍。
五十七、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时,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五十八、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拿、卡、要,不得为自己或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不准接受贿赂。
五十九、局党组成员、各股室和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廉政建设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奖励表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十、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属二级单位领导要认真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十一、机关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自觉做到:
(一)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
(二)做到自觉、自省、自警、自律、自励,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正确行使职权,抵制不正之风。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涉及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在公务活动中,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费旅游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公车私用。
(五)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或多收少开,杜绝白条收费、人情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办事单位或个人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办事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和谋求不正当利益。
(七)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揭发、举报自己问题的群众,不得打击报复。
(八)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不违法批地,不违法发证,不违法办案。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由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处理。
六十三、本规则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抄送: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3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