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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29/2014-16906 |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其它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16日 |
名 称: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制度(2014年修订)的通知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制度(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201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4年12月16日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安全生产
约谈制度(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地方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和“ 一把手 ”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制度(2014年修订)》,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对辖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时,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责任人进行的提醒、督促、警示、约见、告诫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组织安全生产约谈: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管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监管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超出控制考核制表进度的;
(四)对监管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内工矿商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治理不力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或逾期未完成整改治理的;
(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
(七)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八)其它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
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约谈工作一般由局综合股组织实施,分管领导及具体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约谈工作可根据情况邀请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安监工作负责人的,由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约谈小组组长。对约谈对象的约谈,视情况可由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办公室主任主谈 。
第六条 约谈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
第七条 被约谈对象应陈述汇报的内容: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经过、现场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事故原因分析以及汲取的事故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年度控制指标进度的,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现状、超标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治理不力的,听取被约谈单位非法违法情况及原因分析、下一步采取的对策措施、治理时限和实施方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或逾期未完成整改治理的,听取被约谈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成因分析、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隐患排查体系建设等情况。
(五)对落实旗委、政府和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 未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 ”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 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六)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约谈具体要求,约谈对象对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 。
第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约谈准备
1.发出约谈通知。组织方发出约谈通知书,内容包括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约谈人员组成。约谈组成员由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
(二) 召开约谈会议。
1.主持人主持会议,介绍参会人员,说明约谈事由;
2.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检讨汇报;
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并对被约谈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指导意见,被约谈对象要积极回应;
4.主谈人做警示告诫讲话;
5.被约谈对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针对谈话内容作出表态发言;
6.主持人总结发言,会议结束。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单位或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约谈组织方;特殊情况下,经约谈组织方批准,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0日。
第九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须亲自、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由约谈方上报旗安委会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放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监分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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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