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2014年草畜平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草牧场资源,缓解草畜矛盾,防止超载过牧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恶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草原休养生息、农牧民生活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和《鄂尔多斯市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暂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草畜平衡是科学利用草牧场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是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重要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加强保护、科学利用,生态优先、生产发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确保通过严格的草畜平衡措施,使全旗草原生态环境持续由局部好转向整体改善转变,为打造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实施范围
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除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及我旗实施生态建设项目要求全年禁牧的草牧场外,其他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草牧场。
三、具体步骤
草畜平衡载畜量核定工作从2014年10月初开始,11月中旬结束,具体分为载畜量核定、签订责任书和汇总建档三个阶段。
(一)载畜量核定阶段。由各苏木镇负责,组织嘎查村按草牧场面积、载畜标准及相关要求,以户为单位核定载畜量。核定完成后将核定结果上报旗农牧业执法大队,经审核同意后,各苏木镇以嘎查村为单位,对草畜平衡核定事项及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三北羊场载畜量由旗农牧业执法大队单独核定。
(二)签订责任书阶段。公示无异议后,旗人民政府分别与各苏木镇(三北羊场)、各苏木镇分别与嘎查村、各嘎查村分别与集体草牧场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责任书按自治区农牧业厅要求的统一格式印制。
(三)汇总建档阶段。各苏木镇对草畜平衡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按户建立详细台账,同时报旗农牧业执法大队备案,作为执法巡查依据。
四、核定办法
(一)本方案中载畜量是指天然草牧场适宜载畜量,核定草牧场面积以草原补奖面积数据为准,其他数据不作参考。
(二)综合考虑农牧民生产生活实际,将载畜量标准统一确定为每20亩草牧场1只羊。
(三)新划定的禁牧区允许舍饲一定数量牲畜,舍饲数量不得超过适宜载畜量的30%,且不得在天然草牧场放养。
(四)凡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我旗实施的生态建设项目要求禁牧的草牧场以及被征用改变用途的草牧场实行全年禁牧,不核定载畜量。
(五)草畜平衡区内大畜不计入载畜量核定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数量不得超过可利用草牧场面积的0.5%。
五、表示办法
(一)载畜量按羊单位表示,山羊、绵羊每只均按1个羊单位计算,其中当年仔畜每只按0.5个羊单位计算。
(二)当年仔畜数量统一按现有牲畜头数的40%认定。
六、组织管理
(一)成立旗人民政府草畜平衡领导小组,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工作。
(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是草畜平衡工作的实施主体,要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嘎查村开展政策宣传、落实相关措施,确保草畜平衡制度见到成效。
(三)旗农牧业局和旗农牧业执法大队负责全旗草畜平衡的依法监督管理。
(四)督查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草畜平衡工作落实情况,考核办负责将草畜平衡工作纳入实绩考核目标,严格奖惩。
七、监督处罚
(一)对载畜量核定有异议的草牧场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属苏木镇政府申请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旗农牧业局申请第二次复核,旗农牧业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作为最终行政核定结果。
(二)对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既不接受处罚又不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的当事人,停发草畜平衡奖励及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扰乱草畜平衡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后发生超载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38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旗农牧业执法大队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每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对不接受处罚的,在停发草畜平衡奖励及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基础上,依法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处罚后仍不整改的,根据超载比例扣除与之相对应的草畜平衡奖励补贴资金。
(四)开展草畜平衡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查处的,要严肃查处追究。
(五)在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调查处理。
八、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调整。
(二)本方案由旗农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