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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盘井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7223 |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01日 |
名 称: 棋盘井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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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棋政发〔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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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棋政发〔2015〕20号
棋盘井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嘎查村、社区及有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前做好疫病免疫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特此通知
棋盘井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日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为依据,根据自治区、市、旗关于重大的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全面提升我镇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切实保障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实行“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逐级建立责任制,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防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⑴镇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各类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理工作。
⑵各嘎查、村委会及存在动物饲养的社区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各个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⑶各有关单位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领导下,配合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完成对各类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
组 长:杨德力格尔
副组长:黄云峰、杨文清
成 员:杨俊霞、塔宾巴雅尔、达来、闫军、杨月红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类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棋盘井镇工商所负责农贸市场的检查工作,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及其产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疫区染疫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交易。
2、棋盘井社区服务站要防止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对原因不明的患者要进行排查,加强对流感症状发热病人的检查,特别是对一些原因不明的肺炎患者进行禽流感症状排查。防疫人员要对饲养、运输、屠宰、销售禽类的高危人群,以及返校学生、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进行重点检查。出现流感症状要及时就医,提倡市民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3、棋盘井镇派出所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镇党政办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尤其是当前做好A型口蹄疫免疫准备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的监测宣传部署工作。
5、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防控工作。
三、监测和报告
1、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病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疫病报告系统,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作用,加强培训和管理,明确职责和待遇,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一旦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在进行诊断检测的同时,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影响范围、疫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举报疫情的核查
设立疫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接到举报和其他渠道反映的疫情信息,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在6小时内指派专人到现场核查,提出准确的疫情检查结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和上报。疫情核查的相关资料要及时整理,规范建档备查。疫情举报电话:6476730
3、疫情的处置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及时防治,坚决果断地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并做好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生人感染病例时,按照农业部门应对人与人之间发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要求,对患者所在地、近期活动区域及周边地区开展畜禽流动病学调查,采集畜禽样品进行监测,排查疫情。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分析查找疫病地原因和途径。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方案,迅速扑灭疫情,并做好参加人员的防护工作。
四、善后处理
㈠评估
疫情扑灭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 过、采取的防控措施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㈡灾害补偿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及时归还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补偿。
㈢恢复生产
疫区解除封锁后,该区域畜禽养殖场必须空舍6个月以上,并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重新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