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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2010-03-02 08:52:38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性质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而发放的专项、低息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二、贷款对象

   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其职工在本旗内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而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条件 

  (一)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无欠缴现象;

  (三)申请人单位已贷款职工必须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现象;

  (有两期()以上不良贷款记录的职工,三年内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任何一方支取住房公积金不足三年的,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在前次贷款还清六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2.翻建、大修、建造、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3.购买自住住房---组合贷款,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4.装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

  (二)贷款期限

1.贷款3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2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贷款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

  (三)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指南、贷款须知

   http://www.ordosfg.gov.cn/gjj/gjjywzn/

 

   咨询电话:6221371621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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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鄂 托 克 旗 管 理 部

                                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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