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而发放的专项、低息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二、贷款对象
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其职工在本旗内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而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条件
(一)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无欠缴现象;
(三)申请人单位已贷款职工必须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现象;
(四)有两期(含)以上不良贷款记录的职工,三年内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夫妻任何一方支取住房公积金不足三年的,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在前次贷款还清六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2.翻建、大修、建造、购买二手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3.购买自住住房---组合贷款,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
4.装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
(二)贷款期限
1.贷款3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2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贷款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三)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指南、贷款须知
http://www.ordosfg.gov.cn/gjj/gjjywzn/
咨询电话:6221371、6219849
EMAIL:EQ_ZFGJJ@126.COM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鄂 托 克 旗 管 理 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