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和促进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我局全面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要求,制定了《鄂托克旗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初步形成了我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管理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内容:《鄂托克旗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23日至10月16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鄂托克旗水利局 电话:0477-6212261 电子邮箱:360758388@qq.com
鄂托克旗水利局
2024年9月23日
鄂托克旗农业用水价格管理
实施方案(暂行)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对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评分细则中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考核要求,围绕改革的核心任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符合我旗农业用水需求的价格机制,切实保证农业用水需求和农牧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加强农业用水管理,促进农业用水集约节约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严格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制度要求,按照《鄂托克旗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强化水资源指标刚性约束为核心,以完善用水制度、加强节水管理为手段,以推动农业高效节水为根本,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将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把推动农业节水化建设所涉及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和灌溉定额标准贯穿于农业用水确权、用水需求测算、水量分配和价格管理全过程,开展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体系建设,解决管理机制、管护责任、水费收支等方面问题,为推动我旗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基层水管组织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嘎查、村分别建立基层水管组织(基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农牧民农业用水合作社),同时指导协商确定农业用水终端用水价格,并逐级上报备案。
(二)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农业用水实行分级管理,旗水利局核定分配每年度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用水定额;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嘎查、村基层水管组织进行水量分配和调度;各嘎查、村负责指导辖区内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做好分配到户,维护用水秩序;基层水管组织负责辖区内用水户的用水管理。
(三)加强农业用水指标管控。旗水利局和农牧局负责将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农业用水总量细化分解到嘎查、村等最适宜计量单元,基层水管组织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协商复核后报旗水利局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督促基层水管组织按照用水控制指标做好农业用水管控工作。旗水利局、农牧局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以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特色种植业用水,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规模,逐步退出高用水作物种植,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四)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旗水利局要按照水资源统一调度要求,落实水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各基层水管组织负责开展日常辖区内水量调配及终端用水户水量调度工作,并加强与各地农牧民用水合作社沟通协调,及时上报水量调度计划和进度。
(五)准确核定灌溉面积。各基层水管组织对年度灌溉面积(区分基本农田与非基本农田)、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准确进行核定,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数据精准到户,并向农牧局和水利局报备。灌溉期间作物种植结构有调整的,由基层水管组织现场复核后报农牧局和水利局备案。
(六)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全面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定额内用水约束机制,维护用水定额的严肃性,促进节约用水。灌溉定额标准2024年起按照水利部门确定各嘎查灌溉用水定额(井灌区220m3/亩,超采区及治理区域145m3/亩)暂行执行。2025年起水利局和农牧局要根据年度灌溉面积、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定额和灌溉方式测算定额内水量,并印发至各嘎查村、基层水管组织执行。
(七)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持续推进节水型农业生产方式,落实《鄂托克旗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高效节灌率目标,倒逼灌溉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基层水管组织要加强对已建成高效节灌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建成一处用好一处。
(八)强化用水计量。加快渠道计量设施提升改造,推进精准计量。水量监测计量设施与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项目同设计、同建设、同运行。基层水管组织要及时同水利局和农牧局、供用水计量管理手续。
(九)执行协商定价参考区间。农业用水价格测算详见附件1《2024年鄂托克旗农业用水价格测算方案(暂行)》。井灌区运行成本水价0.12元/立方米-0.147元/立方米执行。超采区参照井灌区执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切实落实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要求,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黄灌区依照现行执行标准继续执行。
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计加价水价按旗水利局和发改委联合批复执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基础水价按运行成本水价暂行执行两年,各嘎查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基本完善并运行一个完整年度后由旗水利局根据各典型井运行数据,精准测算运行维护成本,并及时调整执行水价。
(十)明确水费计收。水费计收方式详见附件2《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案》。对亩均用水量达限额,黄灌区509m3/亩、井灌区324m3/亩(含超采区及治理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地表水超过单位用水限额值(509m3/亩)和地下水超过单位用水限额值(324m3/亩)(赛音乌素地下水超采区除外)的用水户,加收水资源税,有计量设施的以计量设施为准计量水量,无计量设施的按“以电折水”计量水量。
(十一)规范水费收支。供水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水费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核定后,缴入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业水费专账,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主要用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人员误工补贴和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等。全面推行先交费后灌溉的水费收缴制度,执行一户、一卡、一表、一台账,各嘎查、村一级农牧民用水合作社统一收缴水费并交至基层水管组织处,由基层水管组织审核造册后,基层水管组织将水费缴纳至当地水费专用账户。水费拨付由各基层水管组织负责申请,经核定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在10日内统一支付给各基层水管组织处,为严控资金流转时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持农田灌溉秩序且确保基层水管组织有序运营,农业水费上缴及拨付不再上政府会议研究,由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资金监管及拨付使用。
(十二)节水奖励机制。根据《鄂托克旗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鄂政水发〔2022〕353号),采取资金奖励、优先用水等形式,对于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灌溉制度和在灌溉定额(定额)内节约水量的用水主体给予节水奖励,充分调动各类主体节水积极性,促进农业节水。旗财政局与水利局负责主要依据灌溉定额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节水奖励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推进农业用水管理工作,旗水利局、财政局、农牧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规范农业用水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水价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效落实。
(三)规范协商程序。各相关苏木镇和相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以嘎查、村为单位,由当地嘎查、村一级农牧民用水合作社与当地基层水管组织协商定价并签订合同,由当地水管组织向旗水利局、农牧局备案。严格按程序进行协商定价,最终收费标准以协商水价为准,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旗水利局、农牧局做好相关业务指导。
(四)积极宣传引导。旗水利局、农牧局、融媒体中心、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用水管理的解读和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用水户广泛宣传,提高群众认可度,接受水费管理模式,了解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增强农民乃至全社会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农业用水管理氛围。
(五)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旗水利局要严控资金流转时效,及时拨付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旗水利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将全年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资金使用监管。旗审计部门每年组织对旗水利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向群众张榜公布监督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
农业用水水费计收方案
按照农业水价核定用水量,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除黄灌区外在核定用水定额(以水利局公布定额为准)以内不收取基础水费(0.12元/亩-0.147元/亩),超过核定用水量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础加价标准为:
(1)超出定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0.5倍(超采区及治理区域1倍)征收;
(2)超出定额用水20%至40%(含)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1倍(超采区及治理区域4倍)征收;
(3)超出定额用水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加2倍(超采区及治理区域8倍)征收;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超过单位用水限额(井灌区324m³/亩、超采区及治理区域324m3/亩),加征水资源税。
以协商定价参考区间井灌区(包括超采区及治理区域)0.12元/m³-0.147元/m³,超采区及治理区域基于0.5:1:2和1:4:8的加收比例进行测算,详见表1-1。
财政补贴额测算(按计收方案)
以仅补贴核定用水定额以内基础水费0.12元/亩至运行维护成本水价黄灌区0.134元/亩、井灌区0.147元/亩之间差价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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