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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1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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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鄂政发〔2025〕28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鄂托克旗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障河道行洪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鄂托克旗河道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及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进行采砂活动。
  二、严格规范整治疏浚河道、涉水工程等所产生砂石的综合利用工作,严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
  三、河道采砂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砂石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参与或庇护非法采砂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有非法开采、运输、储存、销售砂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可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鄂托克旗河长制办公室          0477—6221752
  鄂托克旗水利局                 0477—6212261
  公安局环食药大队   李警官       15004772681
  鄂托克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77—6212362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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