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编制目的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优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等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能力提升,通过系统化安全评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坚决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全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全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117号)。
第四章 风险分级
第四条 安全风险等级依照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红、橙、黄、蓝”4个等级,依次为红色重大风险、橙色较大风险、黄色一般风险、蓝色低风险。 风险等级分值:100分≥得分≥90分评定为蓝色,90分>得分≥75分评定为黄色,75分>得分≥60分评定为橙色,60分>得分评定为红色。
第五章 职责
第五条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实施全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参与安全风险评估并开展管理工作。
第七条 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应急管理局统一安排具体牵头实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动态分级管控,制定“一企一策”。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和《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117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估分级方式及频次
第九条 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和过程安全管理能力,采用百分制动态评估企业等级,对企业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调整,有效落实“一企一策”精准分级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旗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一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工作,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有效期为1年,每年12月底前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工作,分级结果抄送旗危险化学品专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或聘请旗专家库不同专业专家组成安全评估工作组开展。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综合安全评估得分、安全标准化等级、信息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人员定位、电子作业票证应用)和安全生产述职得分等多项要素确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直接划分为红色风险等级。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组织根据企业要素总得分划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
重大危险源企业风险分级得分各要素占比:安全风险评估占70%、是否取得二级标准化文件占10%、信息化建设占10%(其中双重预防机制建设4%、人员定位3%、电子作业票证3%)、安全生产述职得分占10%组成。
非重大危险源企业风险分级得分各要素占比:安全风险评估占80%、是否取得二级标准化文件占10%、信息化建设占10%(其中双重预防机制建设4%、人员定位3%、电子作业票证3%)组成。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分级结合《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鄂应急发〔2022〕117号)等规定和要求开展,通过资料查阅、检查现场、评估结果、谈话抽考等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逐项检查、确认、签字,确保评估项目无遗漏、问题隐患找准确、评估结果签字确认,最终形成一企一策风险评估分级报告。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估分级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严格按照“重点整治橙色企业、强化提升黄色企业、巩固完善蓝色企业”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监管,通过分类检查、重点督查、随机突查等方式,严格监管执法,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评估等级为蓝色的企业,执法大队在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综合检查后,适当减少督导检查和专项执法频次。
第十七条 评估等级为黄色的企业,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频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组织专家队伍和安全技术机构对重点工作进行帮扶、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评估等级为橙色的企业,执法大队在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全部检查任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督导检查和专项执法频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有关监管部门要每季度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专家库专家对企业管理、设备、电仪、工艺、消防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帮扶指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指导督促企业规范整改。橙色等级企业要每季度对企业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承诺是否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自查评估形成报告报送旗应急管理局备查。
第十九条 评估等级为红色的企业,在全旗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并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旗应急管理局立即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针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报告;执法大队在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全部检查任务的基础上,应当加大督导检查和专项执法频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有关监管部门要每月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专家库专家对企业管理、设备、电仪、工艺、消防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帮扶指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指导督促企业规范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整改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执行, 亲自把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险购买、特殊作业审批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制度与责任落实、风险评估监测和停产停工期间日常保障措施等方面工作。 经过整顿提升,由企业组织自查自评等级降低后,将自评报告报至旗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复工复产。
第二十条 实行动态评估校正分级。企业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问题隐患较多且问题比较突出的、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情况的,立即评估校正下调企业等级。对企业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或者过程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显著提升的,及时评估校正上调企业等级。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依法被通告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的;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并按规定对生产装置、存储设施采取清洗、置换、吹扫等安全措施,不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本试行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我局起草了《鄂托克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征求意见,并于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10日(星期四 )17:30前反馈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苏海龙
联系电话:0477-6222061
电子邮箱:15120191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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