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托克旗行政效能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鄂托克旗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旗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实施管理、处理事务等政务活动,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监察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受理和转办对行政效能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核实问题,给予政纪处分,移送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拒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署和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背离上级交办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向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致使决策失误,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在行政效能考核评估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六)对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定、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对上述所列问题,需要对行政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由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察组研究通过后,按管理权限视不同情况,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行政效能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者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分管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分管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认其责任。
第九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对机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根据不同情况,属于机关单位责任的,追究机关单位责任;属于个人责任的,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机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领导班子集体诫勉谈话及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分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单位责任追究与年度考核挂钩。凡被追究单位责任的,取消班子成员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凡是符合第六条1、2、5款的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个人责任追究与年度考核挂钩,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旗干部实绩考核办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效能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旗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行政效能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和《鄂托克旗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效能考核工作由旗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行政效能考核的内容包括履行工作职责、转变工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文明服务,改进机关作风,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五个方面。
㈠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旗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和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的情况。
㈡转变工作职能方面。检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旗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措施是否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绩效考评等10项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
㈢规范行政行为方面。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问题;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特别是事权、财权以及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是否公开。
㈣改进作风和文明服务方面。检查考核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是否存在上班迟到、早退、赌博等问题;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报”等现象。
㈤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方面。检查考核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受理和反馈,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行政效能考核本着注重效能,便于操作的原则,总分值为100分,依照《鄂托克旗行政效能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条 将行政效能考核结果提供给旗委、政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和考察领导班子以及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和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等,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旗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鄂托克旗行政效能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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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评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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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履行工作职责 (20) |
1.对旗委、政府决定、决议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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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完成旗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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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完成旗领导交办事项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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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重点工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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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转变工作职能(20)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旗政府有关号令规定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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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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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十项制度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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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组织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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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规范行政行为(20) |
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鄂托克旗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受到责任追究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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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违反《追究办法》受到责任追究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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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违反《追究办法》受到责任追究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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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实施行政处罚和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违反《追究办法》受到责任追究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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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改进机关作风服务(20) |
1.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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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离岗位或在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等活动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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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语举止不文明礼貌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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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行政相对人索、拿、卡、要、报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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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责任追究处理群众投诉(20) |
1.未开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公开投诉方式、方法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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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群众投诉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反馈的,每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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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职工不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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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行政效能督办函和转办的投诉不认真办理、敷衍了事的,每次扣1分, 不办理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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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每件扣2分 |
注:每项分值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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