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苏米图苏木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审计局在对鄂托克旗苏木图苏木党委书记吉雅同志、原苏木达朝克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在经费支出列支幸福互助院工程款1637918元,列支苏米图苏木人民政府新建餐厅、厕所装修工程款902691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鄂托克旗2017至2018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鄂旗财发〔2017〕150号)第二项“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和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依法施行政府采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现对苏米图苏木违规行为作出予以警告的处理决定。
鄂托克旗财政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