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关于支持产业门类拓展延链、补链、强链以及固碳减碳奖励资金申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06 10:06

字号: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五次五届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精神,结合《鄂托克旗委 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鄂旗党发〔2023〕8号),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稳中求进的基础上,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延长链条长度、降低碳排放强度,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项目类型 

  (一)产业门类拓展及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1.对于符合自治区和我旗产业发展规划的制造业门类拓展项目参考产业指导目录,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按入统投资额及实际进度分批次兑付单个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2.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在建新建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2%给予奖励,按入统投资额及实际进度分批次兑付,单个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以上2项不得重复享受。

  (二)固碳减碳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新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或负碳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实现零碳排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对降低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且年减排量10万吨以上的建成投产项目,每减排1吨二氧化碳给予10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同一项目主体,以上3项不得重复享受。

  此外同一项目仅享受一次投资奖励,不得同一项目多年申报奖励资金。

  二、支持项目条件

  (一)在鄂托克旗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原则上支持拟建、在建项目,不支持竣工建成项目固碳减碳第3项除外

  优先支持列入自治区级、市级重点项目;进展较快、对我旗固定资产投资贡献较大的项目。

  对于符合多个支持方向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资金奖励,仅申报其中一个奖励方向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属于政策要求的单纯退出落后产能项目;

  2.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单位产品水耗未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行业用水定额要求;

  3.使用中央、自治区、市级资金投资建设或获得中央、自治区、市级政府补贴运营的项目;

  4.项目未取得合法手续,未批先建,有行政处罚的项目;

  5.项目单位列入诚信失信名单,或者信用信息长期未修复的项目;

  6.经旗委、旗政府审议不予支持的项目。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每年9月12日至9月25日。

  (二)提交材料清单:

  1.项目请示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

  2.真实性承诺函

  3.配套资金承诺函

  4.项目情况说明

  5.绩效目标申报表

  6.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中国)

  (三)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

  1.受理资料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对按照支持领域向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初步核验资料齐全的,予以收件不符合的,当场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2.审核资料。

  一是现场核查和初审。延链补链强链方向项目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工科局、统计局、财政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到项目现场核查,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固碳减碳方向项目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工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到项目现场核查,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是专家评审。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邀请自治区及以上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单位应在接到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资金报告及相关的资料,以正式文件向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三是汇总资料。按照项目单位提交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投资计划建议

  3.资金拨付。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单位以投资计划为依据,向旗财政局提请拨付资金请示

  四、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要求

  (一)项目监管调度

  1.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应明确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和项目验收单位。资金下达后,必须实行专款专户管理,设立专账、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或挪用。申请的资金原则上要在当年完成支付。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单位、竣工验收单位及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相关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2.项目单位收到资金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采用日常调度及在线监测的方式强化调度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坚决避免开工滞后、资金沉淀等问题,避免审计、督查发现问题采取解决。

  3.日常调度即投资计划下达后责任部门每季度至少2次到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实际开竣工情况、建设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完成投资、支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线调度即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在线监测,督促项目单位每月8日前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项目实际开竣工情况、建设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完成投资、支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后,每年进行2次绩效评价。一是项目单位要对照绩效目标表开展绩效自评,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形成自评报告报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是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到自评报告后,委托第三方进行核验评价,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形成绩效评价专报报旗人民政府、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资金调整及退还。原则上资金下达后不作调整和退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以正式文件提交旗政府常务会或旗长办公会审定正式文件应明确调整资金、调整支持领域项目或者退还资金,并说明有关情况。会议审定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一是项目单位通过会议决策,当年不实施该项目,此类项目资金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履行退还程序; 二是项目单位通过会议决策,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此类项目资金经会议审议通过后履行调整或退还程序。

  五、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参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央预算内专项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22〕715号)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后分别报旗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备案。

  、责任部门分工

  (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征集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审,最终形成年度资金方案。

  (二)旗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本行业领域节能项目的征集、推荐、监督和评估验收。

  本办法仅适用《鄂托克旗委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中所列第3条、第7条项目,该文件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25年8月1日,本办法随《鄂托克旗委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自动失效。

相关政策/解读:鄂托克旗关于支持产业门类拓展延链、补链、强链以及固碳减碳奖励资金申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地图

蒙ICP备050028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6240008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

Email:etkqrmzfwz@163.com

电话:0477--6211002

传真:0477--62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