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暂行)
(该文件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为全面落实旗委十六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衔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长期规划,培育壮大我旗战略性新兴产业,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 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跟当前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紧紧围绕旗委十六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思路,统筹规划鄂托克旗经济社会转型、能源总体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着力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不断取得新突破,为争创全国百强县、建设可爱鄂托克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为载体,以推进绿色制造、提升绿色低碳技术为抓手,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牵动性强、能源消耗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坚持创新驱动、集约发展原则。面向全旗产业发展需求,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工程,建设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创新平台,带动一批上下游相互配套的中小企业,促进产业集约发展。
(三)坚持重点突破、集聚发展原则。集中力量支持最有基础、最有条件的优势领域、特色产业、骨干企业率先突破,集聚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培育技术特色鲜明、分工协作有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四)坚持优势互补、开放合作原则。进一步发挥资源、技术和产业优势,实现旗内外各类创新发展要素有效整合。引进一批先进水平的技术研发机构和优势企业,带动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发展壮大。
三、发展目标
(一)近期目标。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创新成果应用水平显著提高,科技研发投入显著增加,到 2025 年,累计科技研发投入 20 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持续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经济链条更加稳固,为鄂托克旗成功进入全国百强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远期目标。到 2035 年,培育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超300 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 500 万元的具有技术研发和转化实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10 家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 10%,占规模以上工业总收入的比重达 15%。
四、重点任务
借鉴沿海各省市区先进做法,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财政、土地、水指标、电价等政策,形成“1+N”的政策工具包,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财税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资),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认定后,旗财政按最高不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上限 5000 万元,具体情况视项目技术先进性、规模产值等“一事一议”。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超 300万元,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 500 万元的企业,旗财政先行足额兑付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领导:许瑞峰;牵头部门:发改委;责任部门:财政局、工科局)
2.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制定《鄂托克旗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总规模 20 亿元,其中政府出资 40%,社会募资60%,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母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主要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智慧城市、节能减排、双碳技术装备、碳资源交易等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牵头领导:崔婧;牵头部门:发改委;责任部门:财政局、工科局、国资委、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奖励支持重点企业。新签约引进且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集群分类目录》的企业(项目),在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旗财政按时足额兑付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地方财力贡献旗级留成部分。同时,结合我旗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贡献,在企业环保投入、科技投入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工科局;责任部门:财政局、发改委、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旗财政先行足额兑付。(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工科局;责任部门:财政局)
5.加强科创平台建设。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创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专业化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化示范装置,旗财政每年给予1000-3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为科研团队提供场所、实验设备和研发经费,具体“一事一议”。(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工科局;责任部门:财政局)
6.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对符合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牵头领导:许瑞峰;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责任部门:财政局)
(二)用地政策
7.加大土地政策倾斜。对符合我旗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的招商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对确定的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可按项目所在地基准价格执行,并由项目所在园区完善“九通一平”基础保障。(牵头领导:许瑞峰;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提供标准地。2023 年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建成标准地3000 亩左右,并完成标准地前期评估、新建项目控制性指标、标准地供应方式等工作,确保项目落地后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符合要求的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给予提供标准地。(牵头领导:贾瑞;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工科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棋盘井供电分局)
9.提供标准化厂房。2023 年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建成标准化厂房 2 万平方米左右。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风电、光伏、燃料电池、储能装备、绿氢装备研发制造及相关产业链项目、其它高端装备及其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类项目,单独购地建设的,经认定后,可申请由政府代建标准化厂房,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租金、回购期及付款方式,回购期最长不超过 5 年;暂无购地计划或项目筹备过渡期间有用房需求的,可申请租赁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或我旗范围内其他具有合法手续的生产、办公用房,并给予2年房租补助。(牵头领导:贾瑞;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工科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棋盘井供电分局)
(三)用能政策
10.降低用电成本。对符合我旗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企业,优先配比风光发电,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能源局;责任部门:工科局、发改委、棋盘井供电分局)
11.降低用气成本。年用气量 1 亿立方米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平均供气价格控制在 2.3 元/立方米以内。(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能源局;责任部门:工科局、发改委)
(四)市场拓展政策
12.支持推广新能源车。对零首付、零月供的氢能重卡或规范改装电动重卡,政府通过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或贴息政策等措施给予支持。(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能源局;责任部门:财政局)
13.给予购车补助。2022-2025 年,购置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重卡,并在我旗注册登记运营的,经评审通过后,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购车时间、车型等分别给予购车主体4-10万元补助。购置配套全封闭拖挂的电动重卡,按购车时间、车型等分别给予购车主体2-5万元补助。(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工科局;责任部门:财政局、能源局、交通局)
14.加快新型储能应用实施。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 15%,储能时长 4 小时以上,并确保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新能源发电项目通过容量租赁方式配置新型储能的,双方采用双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签订 20 年及以上中长期租赁协议。独立储能电站单体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20 万千瓦时,全寿命周期不低20年。鼓励采用液流电池、压缩空气、氢储能等长时储能技术。对放电时长超过4小时的液流电池、压缩空气、氢储能电站,按照等效时长4小时的原则,通过电量折算相关容量。(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能源局;责任部门:工科局、发改委、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5.开通绿色通道。2022-2024 年,在我旗注册并运营的新能源车辆,经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颁发专用证书后,可享受辖区内不受限于燃油车污染限行政策,并在矿山、收费站等车辆集中的区域优先通行。(牵头领导:那顺德力格尔;牵头部门:交通局;责任部门:能源局、自然资源局)
16.优先装货卸货。在我旗注册并运营的新能源车辆,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装卸货政策。(牵头领导:贾瑞;牵头部门: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部门:交通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
(五)服务保障政策
17.支持加氢站建设。对 2025 年底前建设的加氢站,加注能力 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 公斤/日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450 万元/站。补贴资金由旗财政承担,分三年拨付。同时,对加注氢气进行补贴,2023-2025 年分别按照18元/公斤、11 元/公斤、3 元/公斤标准执行”。(牵头领导:许瑞峰;牵头部门:财政局;责任部门:能源局)
18.放宽非化工园区制氢政策。支持在非化工园区建立光伏制氢、风电制氢项目,并开展制加氢一体的制氢加氢项目。(牵头领导:许瑞峰;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责任部门:能源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利局)
19.支持车用充换电站基础设施建设。2024 年底前,对我旗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充换电站项目,在投入运营后,根据换电站规格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30-50 万元。(牵头领导:许瑞峰;牵头部门:财政局;责任部门:能源局、正和城投公司)
20.鼓励国企参与。旗国有企业可通过入股的方式积极参与新能源、新能源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20%,特别先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参股金额及形式“一事一议”。支持符合条件的旗直国有企业探索设立科创平台。(牵头领导:许瑞峰;牵头部门:国资委;责任单位:财政局、工科局、旗直国有企业)
21.重视人才引育。认真落实“鄂尔多斯人才新政 30条”,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对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旗转化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对拉动产业发展作用巨大的,可追加资助。对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牵头领导:杨瑞栋;牵头部门:旗委组织部;责任部门: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2.精准服务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组建由县级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全流程做好跟踪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物流等困难问题,强化企业职工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保障。(牵头领导:刘锐;牵头部门:政府办;责任部门:工科局、发改委、林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由旗工科局牵头,实施一个产业集群对应一份龙头企业清单、一份招商引资清单、一份重点投资项目清单、一套科技创新体系、一个政策工具包,做到专员负责、挂图作战,精准高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二)构建项目调度管理与推进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会商制度,加强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和各项重点工作的协调、调度、督促落实。招引一批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项目,每年新增招引项目10 个以上,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库,动态储备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
(三)建立项目高效决策和统分结合的推进机制。根据项目建设进展,及时组建高规格的工作专班,加强前沿政策研究、项目可行论证和高效决策能力,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项目快速推进。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推进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估,突出奖惩激励导向,营造“比学赶超”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