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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鄂托克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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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推进鄂托克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42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公告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在鄂托克旗辖区,经国家、自治区、市、旗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审核合格,验收通过,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的工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办法和标准

  第四条 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将在《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24〕42号)激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三级升为二级奖励100万元、二级升为一级奖励200万元;

  (二)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冶金工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三级升为二级奖励50万元、二级升为一级奖励1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带储存设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冶金工贸生产企业,以企业产值和总投资为依据另行研究制定激励标准。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五条 申请奖励程序

  (一)凡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鄂托克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申报,经旗应急管理局初审,统一征求旗工科局、发改委、水利局、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上报旗政府审批奖励资金;

  (二)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鄂托克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在国家及派出机构、省、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部门网站上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公告的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无违法违规涉税事项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发放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一级、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但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三)取得一级、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但被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标准化达标等级的;

  (五)已获得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创建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由旗政府在财政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获得奖励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按规定退回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资金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鄂托克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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