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等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指导和开展行业法治建设以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行业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六)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旗人民防空方案。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城市群众防空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习。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室内装饰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和中长期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垃圾分类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城镇园林绿化活动和园林绿化研究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苗木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自评工作。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配合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三)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四)负责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五)管理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编制全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开展、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平战转换、综合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上级人防部门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十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指导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按权限负责全旗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十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
(十八)负责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对全旗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十九)组织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负责城市建成区违建治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停车场管理等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和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参与重大新建、改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城市生态环境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二十二)负责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民防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旗违法行为,办理重大行政案件,指导、监督、管理苏木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民防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工作,负责市本级智慧城管信息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工作。
(二十四)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人民防空工作股
组织编制全旗人民防空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实编、实组、实训人防专业队。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应急支援任务。拟订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服务。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平战转换、综合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旗自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监督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收缴、监督管理市本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人防设施平时使用费。
(三)市政村镇股
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城镇燃气、供热、公共照明、环卫设施的运行管理。指导实施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和城镇供热、燃气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配合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
按规定权限承担局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协调各业务股室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后台支持工作。负责局政务(审批事项)公开和“放管服”工作。负责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城镇燃气经营等行政许可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贯彻执行工程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监督指导全旗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五)工程管理股
负责监督管理全旗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规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牵头督查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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