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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托克旗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6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3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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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托克旗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65号建议的答复

呼吉乐、哈斯乌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宅基地‘一站式’联审联办服务窗口”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对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宅基地‘一站式’联审联办服务窗口的建议”非常重视,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交流会进行研究讨论,就提案的办理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流程,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务服务室负责落实具体事宜、相关股室配合的办理责任体系,着力抓好办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农牧民依法申请办理。并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要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苏木镇政府审核批准,农经发〔2019〕6号文件中已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审批机制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且文件后附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等。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借助于规划修编、调整完善等机会,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有效提升农民群众报建农村宅基地审批效率,使之具有便利性。建议农村牧区宅基地报批、测绘、用地补偿等部分费用由旗(乡镇)政府进行分担。
  目前,农村牧区宅基地的审批简化、流转、退出、入市等管理,均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许多地方都在探索,我们也在密切关注、不断学习思考,努力寻求一套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切实可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审批流程。  
  联系人:刘书宁
  电话:0477-6211069


  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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