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告知书 鄂政告字〔2019〕21号
来源:鄂托克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9-10-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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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斯苏木巴音乌素嘎查委员会及被征地户: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242线公其日嘎至乌兰镇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7〕730号)、鄂托克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征收国道242线途经你嘎查所占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用途:公路用地
二、拟征地位置及面积:
土地坐落:阿尔巴斯苏木巴音乌素嘎查
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四至在公路定界范围内,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三、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5号)执行。巴音乌素嘎查区片划分为Ⅲ级,耕地补偿标准为19.3965万元/公顷(12931元/亩),林地补偿标准为6.9827万元/公顷(4655.16元/亩),牧草地补偿标准为6.0129万元/公顷(4008.61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6.0129万元/公顷(4008.61元/亩),涉及到房屋征拆等地上附着物,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依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本次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四、其他事项
1、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地户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听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内将意见进行收集上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被征地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应按规定办理征地情况确认手续。
3、本告知书下发后,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将组织人员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地权属确认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拟征地权属确认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联系人:郝中华 联系电话:0477-6221655
特此告知。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