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地公告
来源:鄂托克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9-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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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拟征告字〔2020〕10号
巴音淖尔村及被征地户:
为保障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拟征地公告:
一、拟征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
拟征地位置、面积:木凯淖尔镇巴音淖尔村沙井小组,面积100亩。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巴音淖尔村民委员会。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地。
三、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的标准执行。巴音淖尔村属Ⅲ级区片,牧草地补偿标准为6.0129万元/公顷(4008.61元/亩),林地补偿标准为6.9827万元/公顷(4655.16元/亩),耕地补偿标准为19.3965万元/公顷(12931元/亩),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6.0129万元/公顷(4008.61元/亩)。
本次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由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会同旗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五、听证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个人及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途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地涉及的苏木(镇)和嘎查(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被征地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草牧场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本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7-6221655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