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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乌兰镇202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06-2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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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2 年第八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乌兰镇 2022 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4日

 

 

  鄂托克旗乌兰镇202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乌兰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及范围

  (一)征收目的

  统筹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乌兰镇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及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征收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鄂托克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乌兰镇总体规划。

  3.其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征收范围

  2022年政府公益征收项目。

  二、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三种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  房屋价值补偿+奖励金+搬迁费。

  非住宅(商业房屋及厂房) 房屋价值补偿+奖励金+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 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 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 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 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 当在十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 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2.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 7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户奖励 1 万元, 奖励金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达成征收协议或达成征收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3.搬迁费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 2000 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搬迁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 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调换标准

  (1)住宅产权调换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不动产登记证》载明土地为出让土地的,平房建筑面积调换多层步梯楼1—4 层的比例为 1:1.2, 5 层的调换比例为 1:1.3,6 层的调换比例为 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 3层以上(包括3层)的比例为1:1.3。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不动产登记证》载明土地为划拨土地的,平房建筑面积调换多层步梯楼1—4 层的比例为 1:1.1,5层的调换比例为 1:1.2,6 层的调换比例为1:1.3。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3,二楼的比例为 1:1.25,3层以上(包括3层)的比例为1:1.2。

  ③无土地使用证的住户经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后按照划拨土地标准予以置换。

  ④独院二层住宅楼房、商业平层或商业二层房屋置换住宅参照平房调换标准置换。

  ⑤被征收房屋结构之间的差价以1600元/平方米(时间段为2022年度)为基准价,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基准价的,置换时找平差价;评估单价高于基准价的,对高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⑥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按照平房建筑面积予以置换,如置换多套房屋的,置换面积不超过应换面积的 5 ,超过 5 的不予置换。

  ⑦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户在安置房办理产权前不得进行买卖变更。

  ⑧被征收人选择置换乌兰镇新宇华府小区、政隆家园小区安置房屋的,平房建筑面积调换以上2个小区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 1:1.3,5层的调换比例为1:1.4,6层的调换比例为1:1.5。调换以上2 个小区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5,二楼的比例为1:1.45,3 层以上(包括 3 层)的比例为1:1.4。

  (2)住宅与商业产权调换

  住宅调换商业的,按各自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3)商业产权调换

  “两证”载明均为商业用途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 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

  (4)车库置换

  被征收房屋置换车库按照各自评估价格互找差价置换。

  2.其他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 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 十一条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 80 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金。

  3.差价结算

  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置换后楼房面积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单价乘以置换后剩余面积给予现金补偿。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按照楼房评估价结算。

  4.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 7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奖励金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达成征收协议或达成征收协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均不予奖励。

  5.搬迁费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选择在原房屋过渡的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 元,不在原房过渡的每户给予搬迁费 4000 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搬迁评估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6.临时过渡安置费

  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商业用房分地段按月进行补偿,一级地段一层50元/平方米、二层2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一层30元/平方米、二层1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15元/平方米(不分层),四级地段10元/平方米(不分层)。产权调换现房的过渡费支付6个月,产权置换期房的房租费支付至交房后顺延6个月。过渡期原则上为 24个月,最长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原合同约定的2倍进行补偿,超过30个月仍不能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按回迁安置楼盘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7.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 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3 的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按我旗住房保障条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鄂托克旗城镇/农村户籍房屋被征收人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确认为低保户,在原有补偿政策基础上,每户给予1万元补助。经民政部门和社区/嘎查村确认为三无人员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该套房屋有产权证,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人一致,且在本镇仅有该套住房,建筑面积按照50平米计算,并按照规定置换比例予以置换,超出部分按控制价结算,原房屋评估单价低于置换房屋单价的,不予找结构差价,同时按50平米的置换比例给予500 元/平米的装修补助。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 50 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四、其他

  (一)产权认定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产权房屋,可按有产权房屋对待;其它无产权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由产权认定小组予以认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空地补偿

  地上无建筑物的空地按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基准地价上浮20给予补偿。

  (三)选房规则

  1.被征收人凭《搬迁证》顺序号到指定选房地点选房,后搬迁人在前面搬迁人挑选后的空号中选择。

  2.征收单元式结构的单套住宅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四)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 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负责处理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二)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先依法在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然后才给予补偿或进行产 权调换;未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的,征收部门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和证据保全。

  (三)被征收人对旗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已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切物品及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六)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 起执行。办法中未明确的内容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4 日印发


图解:鄂托克旗乌兰镇202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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