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节能监察办法》(发改委令第33号)。《节能监察办法》是国家层面出台的第一个节能监察专门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节能监察机构对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节能监察办法》将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