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关于发放创业贷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4 16:49

来源:鄂托克旗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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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金规〔2024〕14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5〕69号)等文件精神,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支持劳动者和小微企业自主创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决定开展2025年创业贷款发放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贷款扶持对象

  (一)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小微企业。

  二、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创业贷款

  1.贷款期限内年龄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50周岁,男:16-60周岁)。

  2.在鄂托克旗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

  3.具备良好的家庭征信和还款能力。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其他贷款”指未偿还的贷款。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注册营业执照之前存在登记失业信息。

  6.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鄂托克旗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自主创业登记。

  7.返乡创业农民工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在鄂托克旗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农村牧区劳动力返乡创业信息。

  (二)小微企业贷款

  1.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在辖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无经营异常信息。

  3.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免除担保条件

  免除担保人员需符合: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贷款。

  三、贷款额度及年限

  (一)个人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财政贴息情况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以2024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s。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需承担利息≈2.025%左右。

  (二)财政不予贴息的情形

  1.接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和贷款发放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否则退回贷款本金及此期间产生的贴息资金,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2.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未在贷款经营实体以外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就业或办理退休手续,无相关单位的社保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贷款期间,无相关单位的领取退休待遇信息等情况,在贷款贴息期间,不属于创业贷款政策扶持对象(上述情况),经就业部门和金融机构核实后,追回贴息资金,不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补贴

  对2025年5月1日开始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上级财政规定的50%贴息的同时,地方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按照贷款期限补贴3年)。每半年对个人创业情况进行一次回访核实,主要内容包括:创业人员身份变化情况核实、创业项目经营状况回访等内容,经回访贷款人身份无变化且创业项目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应承担利息为标准,给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补贴。

  五、申请贷款提供资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

  1.申请人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头+本人页复印)。   

  2.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必须年检审核通过)。

  3.提供贷款人申请人近期1寸彩照1张。

  4.相应人员类别证件(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创业前大学毕业证、退伍证、释放证明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明、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地证明)。

  6.夫妻双方个人征信(近期一个月内征信报告)。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必须年检审核通过)。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的复印件、承包经营的须提供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企业申请贷款当月在岗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缴费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5.申请贷款前一年内新吸纳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复印件各2份(花名册须为表格,表格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文化程度、入职年月、人员类别、个人签字并按手印”等栏目)。

  6.股东会贷款决议。

  7.以上资料统一复印到A4纸上,盖公司公章,装订成册。

  六、就业登记

  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贷款之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经营场所归属地镇社会事务办和社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附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办理就业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雇工花名册(附件)。

  七、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个人在鄂托克旗政务大厅A座人社综合窗口→旗就业服务中心初审→旗就业服务中心开展贷前调查工作→公示→经办银行审核申请人资格→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八、创业贷款合作银行

  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鄂托克旗分理处、中国银行鄂托克旗支行。

  九、申请时限

  由于本年度创业贷款上级下达指标有限,贷款人员名单将按照提交资料先后顺序确定,直至完成指标任务;确定的贷款名单中有不符合放款条件的,将依次递补,报满为止。

  十、办理方式及咨询电话

  现场办理:

  (一)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中心A座大厅

  (二)棋盘井棋蒙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咨询电话:0477-6212262

  


鄂托克旗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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