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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会救助政策(低保、特困、临时救助)

来源:鄂托克旗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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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须知: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除依法追缴非法取得的低保金外,并视情节处1-3倍的罚款。 

    二、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书;

    ()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统一出具证明);

    ()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医药费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在校本(专)科生的家庭,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

    ()旗内人户分离的家庭(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和现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住房、联系方式等情况);

()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55周岁、女18-4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领取养老保险金证明材料原件;

(十一)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作收入证明;

    (十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申请低保时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全的;

()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以及侮辱、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等家庭情况的;

()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或租赁,已得到合理补偿的;

()已经死亡、正在服刑、户籍迁出本旗(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户籍未迁出但因出嫁或分家等原因已经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

()本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能力的;

()有抚养人(赡养人)但抚养人(赡养人)不尽抚养(赡养)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合计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一处以上商业用房(包括在旗内及旗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一)家庭成员拥有或实际使用小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拥有经营性车辆和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十二)工商注册或合作社注册的个体经营户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三)拥有经营店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或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为个体户;

(十四)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高档电器、高档收藏、家庭成员佩戴贵重珠宝首饰;

(十五)家庭成员人均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十六)居住房屋装饰装修豪华,居住环境明显与低保身份不符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七)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成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八)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高等教育的;

(十九)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苏木镇提供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苏木镇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符合条件的低保资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

五、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016

    申请人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携带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低保申请手续,申请日期为证明材料齐备之日。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定义: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共同生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牧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家庭中的子女因接受学前、初中、高中、全日制大中专、本科院校教育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重残重病人员需要照料,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加强特殊困难群体临时救助力度,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病、因学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含重型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申请须知: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苏木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

四、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旗县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机构报审单复印件;

3.残疾人应提供鄂托克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

5.非我旗户籍的,需提供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

6.近一年的银行流水一份。

五、不予临时救助情况:

1.拒绝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2.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或其它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用车,车辆实际价值超过30000元的;

4.城镇或农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公积金、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36倍;

5.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住房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1套及以上的商品房的;

6.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7.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8.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月内有大额财产(20000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9.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0.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016

 

 

特困供养人员

 

    一、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有鄂托克旗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残疾人。

(四)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本条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本条所称财产状况规定包括: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家庭仅有一处住房;家庭没有商业用房;家庭没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及摩托车除外)。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 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鄂府发〔201492号)有关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办理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的程序:

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人及受理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受理及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苏木镇提供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苏木镇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资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

六、咨询监督电话:0477-6212016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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